以精细化审查促进行刑反向衔接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行刑反向衔接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举措。结合司法实践,笔者围绕责任主体、审查重点、机制保障三个方面进行思考,探索构建完善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精细化审查模式,以期一体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明确检察官是精细化审查的主体。一是深刻领悟“可处罚性”原则。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在今年的大检察官研讨班上强调,要规范办理反向衔接案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监督,严格把握“可处罚性”原则。笔者认为,准确判定行为“可处罚性”的逻辑起点是检察官对案件的精细化审查。在此过程中,应当引导检察官履行主体责任,自觉更新司法理念,充分运用“三个善于”精细、全面审查法律依据的充分性、行政处罚的必要性,恪守权力边界。二是着力培养复合审查素能。检察官具备行刑反向衔接案件办理程序运用、实体认定、法律适用精细化审查的能力是提升办案质效的重要因素。为此,应采取建立案件审查指引、强化协作配合等举措予以推进。如鹤壁市检察机关探索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案件审查指引》,梳理盗窃、赌博、帮信、掩隐等10个常见违法行为涉及的行政法律法规、违法情形、审查要点和证据采集等要素,为快速、准确把握行政违法行为的可处罚性提供参考。同时,在全市两级院开展业务培训、岗位练兵。三是强化严格依法规范审查。不起诉案件中既有受不起诉决定所羁束的违法行为,也有与之相关联的违法行为,还有共同犯罪中因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撤回案件所关联的违法行为。这些违法行为是否都应纳入检察机关开展行刑反向衔接范围,司法实践中认识不一。笔者认为,行刑反向衔接精细化审查应当保持检察权的谦抑性,案件适用范围限于刑事案件中与犯罪相关联的违法事实。被不起诉人实施的与犯罪行为无关联的违法行为,不属于行刑反向衔接范围,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处罚。如行政机关未予以处罚的,检察机关可以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的形式提出检察建议。
明确案件精细化审查的重点。一是注重案件办理效果。对于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重点审查行政处罚是否必要。对于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的案件,重点审查涉案行为是否具有可处罚性。对于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可以围绕已经查明的证据来判断涉案行为是否达到行政处罚的标准。二是构建案件审查体系。注重审查亲历性。要用足用好调查核实权,在吃透、把准案卷材料的同时,通过询问、勘验、走访等调查核实方式,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提升审查参与度。在不涉及当事人隐私的案件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参与公开听证,就违法行为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听取各方意见,促进公正司法。强化意见落实力。在制发检察意见后,跟踪了解行政立案、调查、处罚全过程,并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反馈,杜绝“纸面处罚”。三是提升检察意见质量。内容方面,应侧重对行政违法事实、证据及法律法规依据的论述。期限方面,建议检察意见回复期限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九十日办案期限”保持一致。
明确机制是精细化审查的保障。一是完善融合履职机制。建立刑事检察部门和行政检察部门不起诉案件“线索双向移送+结果双向反馈”工作模式,实现行刑反向衔接闭环管理。建立“不起诉宣告+行刑反向衔接告知”机制,在宣告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向被不起诉人送达《行刑反向衔接处理告知书》,降低行政处罚的难度和阻力。建立行政检察部门派员列席刑事检察官联席会议机制,同步审查被不起诉人是否应受行政处罚。二是完善协同配合机制。强化案件有效会商,与行政执法机关统一法律适用,实现处罚均衡。可会同侦查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对常见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种类达成共识。三是完善社会治理机制。结合案件办理深挖系统性、普遍性问题,提高检察建议质效,做好法律监督“后半篇文章”。例如,鹤壁市某区检察机关梳理近年来辖区内交通肇事类案件案发特点、案发原因并提出相关预防对策,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推动检察意见制发、落实情况纳入党委年度平安建设、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列入人大年度视察事项,借力增强监督刚性。
(作者分别为河南省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9_6736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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