着眼六个方面提升专门业务管理能力
发布时间:2024-11-20 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明确指出,“案件管理部门要提高政策把握、法律适用、数据统计、分析研判、程序监管和质量评查等能力,加强专门人才队伍建设。”案件管理部门的“专门业务管理”职能,居于检察业务管理的枢纽地位,承担综合协调、统筹管理、监督落实的专门职责,需要过硬的业务管理能力。当前,随着数字检察、智能案管迅猛发展,亟须既懂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又懂检察办案业务、既懂“四大检察”业务又懂数字检察的复合型案管人才。在此,笔者结合基层案管工作实践,着眼六个方面,就提升专门业务管理能力谈点粗浅看法。
一是着力提升政策把握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实中准确把握实质法律关系,善于从具体法律条文中深刻领悟法治精神,善于在法理情的有机统一中实现公平正义,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重要体现。”“三个善于”既是认识论也是方法论,引导包括案管人员在内的所有检察人员准确把握党的政策、法律适用,维护公平正义,努力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实现检察工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近期,最高检党组提出了一体抓实检察业务管理、案件管理、质量管理的新命题。案管人员在开展专门业务管理中,特别是涉及轻罪治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等具体案件中,要深刻学习理解“三个善于”的基本内涵,进一步更新业务管理理念,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不断提升法律政策把握能力。
二是着力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专门业务管理需要过硬的法律功底,案管人员应特别注重司法理念与时俱进。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有新期待,这就要求案管人员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不断提升“从政治上着眼”的意识和自觉,“从法治上着力”的本领和担当,自觉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准确把握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期待,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引下依法开展案管工作。在开展专门业务管理中,重点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程序正义,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要求全流程监管司法办案,防止和纠正程序违法;二是坚持实质正义,正确判断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行为是否实质性地侵害了法益,确定是否具有应受刑罚处罚性;三是坚持朴素正义,考量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够为社会大多数人所接受和信服,同时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所接受,也为当事人所认可。
三是着力提升数据统计能力。“基层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发挥基础作用,重点做好案件受理审查、流程监控、数据质量监管三项经常性主要工作,服务律师阅卷,加强涉案财物监管。”包括数据统计在内的数据质量监管工作是基层院案管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因此,对数据统计能力的要求比较高。提升数据统计能力的关键是学深研透统计系统使用知识,举一反三融会贯通,达到熟练驾驭案卡信息填录审核复查、常态化开展数据质量监管、并能深层拓展应用统计数据的水平。同时,案管部门向办案部门适度开放统计权限,也是推动业务工作与统计数据直接对接、普遍提升数据统计能力的有效途径。
四是着力提升分析研判能力。提高分析研判能力、落实分析研判会商机制,首先要注重对重点案件类型、重点办案领域、重要业务态势的分析,围绕数据指标用普遍联系、全面系统、发展变化的观点分析认识业务数据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关系,注重在分析研判中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最高检工作部署、与各业务部门专项工作等相结合,对重点业务、异常数据、类案问题、典型个案质量问题、社会热点等内容开展深入分析研判。特别要注重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在更加注重质量上,不断提升深度研判能力。其次,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涉及统计学、应用数学、大数据、计算机技术等领域,案管人员可以通过培训或者自学增强数字检察等方面的知识技能,以免出现“本领恐慌”。
五是着力提升程序监管能力。案管部门的程序监管是对办案全流程开展监督,应突出抓住两项工作,一是抓好案件受理和结案审查,把好案件“进出口”;二是实质性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发现和纠正程序问题。首先,案管人员应熟练掌握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同时掌握司法责任制有关文件和检察机关内部关于检察官职权、轮案规则等的规定,不断提升受案结案审查决定能力和优化分案轮案能力。其次,应通过轮岗、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案管人员对“四大检察”的熟悉度,依托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和流程监控软件,按照流程监控要点,实质性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在经常性监控实战中磨练技能。应防止仅仅凭借流程监控软件发现一些案件是否超期、权利义务是否告知、案卡填录是否准确等浅表性问题。要深入案件中,及时发现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法律文书引用法条错误、不起诉未移送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不起诉决定书未送达被害人等重大问题,真正提高案管人员的实质性流程监控能力。
六是着力提升质量评查能力。“高质效办案的基础是个案,案件质量评查是加强检察业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案件质量评查是对业务部门生产的检察产品进行“质检”,是精准评价案件办理质量的基本方式。案管人员作为“质检员”,必须具备较高较全面的业务能力。首先,要严格落实最高检、省院印发的评查工作规定和评查指引,积极开展常规抽查、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多学习多实践,在实战中增长才干。其次,要优化评查环境。通过开展交叉评查、提级评查、异地评查、跨司法机关评查等方式,改善评查环境、锻炼案管人员评查能力。
(作者分别为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委会委员)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411/t20241119_6736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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