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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判了!涉案金额5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夫妻俩为谋取利益

  生产、销售劣质化肥

  侵害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

  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近日

  牟定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生产、销售假化肥案

  结果如何?

  一起去看看

  案情回顾

  2021年1月至2023年5月期间,李某甲、李某乙夫妇借用他人身份证件注册了两家化肥生产公司,在未办理生产、销售化肥相关资质的情况下,租用晋宁某公司场地临时搭建厂房生产劣质硅钙磷肥、过磷酸钙肥以及含腐植酸过磷酸钙肥并销往昆明、曲靖、红河、德宏、临沧、玉溪等地。

  经查明,被查获的上述三类肥料抽检鉴定均不合格,属于伪劣产品,涉案金额558140元。

  

  

  该案经牟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李某甲、李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被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七年零二个月和有期徒刑七年,各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宣判后,两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楚雄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412/t20241223_6772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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