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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监督促社区矫正法治化规范化发展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我是检察院和社区矫正机构推进‘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制度’的受益者,我真切感受到了司法机关对民营企业发展环境的爱护,我想我是幸运的。”

  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深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助力推进平安中国建设”新闻发布会后,一位曾经的社区矫正对象、民企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这样表示。

  他缘何会发出这样的感慨?在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方面,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努力?如何促进社区矫正在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发展?这些问题,在发布会上都可以找到答案。

  打造社会治理“一盘棋”

  2020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进一步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框架。

  在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厅长侯亚辉看来,社区矫正法的颁布施行,既为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也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在此契机下,各地检察机关依法规范社区矫正检察调查核实、证据收集审查、办理案件程序,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活动关键环节的法律监督。加强交付执行检察,防止社区矫正对象漏管;加强监督管理检察,尤其是对“重点类型”“重点罪名”“重点对象”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管活动进行重点跟踪监督,防止脱管;加强变更执行检察,及时对收监执行的提请活动和裁定、决定活动以及终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防止违法。

  社区矫正监督新模式也在探索中。根据部署,北京、天津、山西等地检察机关结合区域特点、工作实际等情况制定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方案、清单、台账等,推进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有序进行,既对违法违规情形依法纠正,又注重深层次问题制度化解决。

  “检察机关还坚持以核查纠正社区矫正对象漏管脱管工作为重点,为平安建设贡献检察力量。”侯亚辉介绍,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纠正脱管7727人,纠正漏管5855人,监督有关机关办理收监执行案件共2894人。

  在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陈培勇看来,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既可以促进严格依法监管,实现工作规范提升,又可以促进公正文明执法,增强矫正成效,还可以促进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司法公信力。

  “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依法统筹发挥有关部门职能作用。”陈培勇说,“比如,检察院结合崔某某的病情诊断、专家意见等进行审查研判,提出符合收监执行情形的检察意见,与社区矫正机构形成了工作合力,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街道西二旗一里社区居委会主任、社区矫正小组成员潘松对检察机关深入社区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有着深刻的认识。他表示,检察机关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提出精准的监督意见,可以促进社区工作水平不断提升。“检察官每次下社区时都会结合一些案例,给我们讲解法律知识和防范风险的方法,帮助我们破解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还专门给我们开展社区矫正业务培训,体现了社会治理‘一盘棋’的大局意识和责任担当。”

  整治违法违规“减假暂”

  社区矫正法第2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的重要刑罚执行制度,也是司法实践中易滋生腐败、产生执法不公的重点环节。发布会上,最高检第五检察厅副厅长刘福谦表示,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开展违规违法“减假暂”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大社区矫正监督工作力度,全面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数据显示,2021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案件1491人。“我们加强对首次入矫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的检察,对交付执行的法律文书、检查诊断鉴定等材料再次全面审查核对,确保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及交付依法准确进行。”刘福谦介绍说,“对于具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予以收监执行情形的,检察院及时提出收监执行的监督意见,防止‘一保到底’,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记者注意到,崔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监督案,就是检察机关依法提出监督意见,将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执行,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

  检察机关还推动社区矫正机构加强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管理工作,认真开展对拟假释罪犯的调查评估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调查评估的真实性、有效性,为依法假释提供重要参考;加强对假释社区矫正对象的交付执行、监督管理、刑罚终止等活动的法律监督,坚决纠正脱管、漏管等问题。

  在社区矫正对象适用减刑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方面,检察机关严格防止违法减刑情形出现。刘福谦介绍,检察机关在办理社区矫正对象减刑监督案件时,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等有关规定逐案审查。同时,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发现社区矫正对象符合减刑条件但社区矫正机构未提请减刑的,应当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履职。

  尊重和保障人权

  本文开篇提到的社区矫正对象、民营企业负责人曾经历了一段艰难的时期:经营的公司分别在两个省份拥有生产基地,需要不定期联系客户,维持正常经营和拓展市场,但“请假外出难”限制了经营和管理。

  2020年7月,他就该问题到检察机关反映。检察官接待他后,又多次到其公司了解情况,协调司法局研究,简化请假流程并很快批准了他的请假申请。“后来,检察官还对我请假情况和外出情况多次核实。”该民企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为我解决了‘请假难’的问题,让我在接受社区矫正改过自新的同时,能经营好企业、没有裁员,维持了包括我在内几百人的稳定就业、生活。”

  这是检察机关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和自觉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相结合的一个缩影。

  2021年5月到10月,最高检在京津冀、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成渝双城经济圈及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等11个省(区、市),部署开展了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试点期间,试点地区社区矫正机构共审批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赴外地生产经营请假申请4493人次。针对请假材料不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93份、检察建议书9份。

  侯亚辉表示,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监督理念,坚持能动检察,在保障刑事执行依法进行、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同时,注重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检察机关还将依法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和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结合,办理好事关社区矫正对象切身利益的每一起“小案”。“贾某某申请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监督案,就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司法为民的责任担当。”侯亚辉介绍。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时,注重依法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申诉控告举报,妥善处理他们反映的问题,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侯亚辉表示,检察机关还注重结合服务大局、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2月14日电 全媒体记者于潇 见习记者单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zdgz/202202/t20220215_5445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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