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孝昌:督促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真没想到,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的一条留言竟然解决了我们兄弟俩的大问题,现在我们都已经顺利入职了!”近日,湖北省孝昌县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办理案件结果答复时,当事人乔某激动地说。
今年1月,孝昌县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收到乔某兄弟的情况反映:当地乡镇派出所错误出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该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随即将此行政违法线索移交行政检察部门。
受理乔某兄弟的申诉后,孝昌县检察院组成以行政检察部门为主的联合调查组,一方面核实乔某兄弟反映的情况,一方面与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沟通。
据了解,今年1月,当事人乔某与哥哥在外地找到工作,办理入职手续前,兄弟俩委托他人到户籍所在地孝昌县某乡镇派出所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派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乔某兄弟二人在2007年有刑事拘留记录,因此向委托人出具了《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当年被刑事拘留时我们都是未成年人,法律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人的犯罪记录是应该封存的,如果用人单位看到这个证明,我们的工作肯定黄了。”兄弟俩认为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行为和程序违法,因在外地不便回家乡申诉,便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给孝昌县检察院留言,申请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承办检察官张丽娟经走访了解到,因参与斗殴,乔某兄弟在2007年确实有刑事拘留记录,但当时二人均未成年,以后十余年来,兄弟二人积极回归社会,再无违法犯罪行为。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下刑罚的查询人,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且应当对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据此,孝昌县检察院第一时间向县公安局反馈情况,督促相关派出所纠正这一行政违法行为。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督促相关派出所与当事人联系,及时撤销了错误出具的文书。
“感谢检察院和公安局给我们一次机会!当时我们年少无知,留下了‘案底’。现在记录封存了,我们工作起来更安心了。”乔某心存感激地对检察官说。
为加强源头治理,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今年2月,孝昌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在今后的工作中依法严格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加强人员学习培训,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规定,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孝昌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全县公安机关窗口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相关规定。该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规范办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查询、开具证明工作。
(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饶勋 李玉玲)
(原标题:网上留言后 兄弟俩的大问题解决了)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6/t20220601_5588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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