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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琼中:创新机制降低诉前羁押率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这项制度好,好就好在减少了不必要的羁押,可以充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为双方达成和解奠定很好的基础。”近日,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亲,对前来回访的海南省琼中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郑龙说。

  今年1月26日,郑龙对王某涉嫌故意伤害案进行审查时,发现当事双方就赔偿问题尚未达成一致,便主动告知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王某家人根据被害人受伤住院治疗花费1.48万元的情况,主动缴纳了3万元赔偿保证金,琼中县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王某返校就读。近日,检察官回访王某所在学校,得知王某表现良好。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琼中县检察院创新办案机制,诉前羁押率从2021年8月的51%降至2022年2月的32.03%,位列全省基层院前列。

  琼中县检察院与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会签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实施细则(试行)》,对有赔偿意愿和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诉求过高或无法联系上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向公证处提存账户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情况,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悔罪、有无社会危险性的依据之一。

  同时,琼中县公检法司四部门会签的《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还规定,公安机关可以依托乡镇法治服务中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可能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先行组织当事双方调解,先期化解矛盾,为适用非羁押措施奠定基础。

  为完善制度安排,琼中县检察院还与县法院、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管工作的意见(试行)》,通过运用电子监管平台的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等功能,实现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时监控。

  一方面,该院大力推进适用电子监管措施的义务告知书、被监管人适用电子监管承诺书等司法文书规范化,将适用电子监管违规情形作为报请批准逮捕或决定逮捕事由,以完善非羁押措施与羁押措施的衔接。另一方面,该院与公安机关协调配合,共同细化电子监管平台的使用,合力形成并完善被取保人监管机制等。

  为实现关口前移,琼中县检察院规定只要符合速裁程序适用范围的案件,公安机关均可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力争案件报请批准逮捕前证据已基本收集固定,减少犯罪嫌疑人串供、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

  “针对普通轻型刑事案件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全面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且严格限制逮捕措施适用,细化社会危险性审查标准,除一般性规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等情形可以认定为‘无社会危险性’外,还规定了对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盗窃、诈骗、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常见罪名适用无社会危险性不捕的具体情形。”

  据该院检察长傅剑平介绍,为防止出现“一捕了之”现象,该院与公安机关达成共识,当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出现特定情况时,检察机关仍可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或建议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

  (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符文慧)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4/t20220413_553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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