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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案例数据?促进量刑规范

发布时间:2022-06-28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依法作出判决时,除特殊情形外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且,相关机关已陆续出台了一些规范认罪认罚量刑、制约案件办理的机制。笔者认为,当前,可利用智慧检务的“大数据”方式,通过科学的规划、合理的布局、统筹的推进,对执法司法监督制约做前瞻性一体化整体布局。把沉睡的案例数据唤醒,运用大数据量刑样本平衡量刑建议,既契合认罪认罚案件的特质与规律,也可以集中高效率地解决量刑公平公正问题,提升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监督质效。

  深入研究,提出智能量刑的理论支撑。认罪认罚使案件传统的定罪问题基本得以解决,案件的关键是量刑协商及其结果,这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规范化层面,具有高度的“同类性”或“同案性”,具备达到同案同判、类案类判的优势条件。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信奉成文法为唯一的法律渊源,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如两高对具体案件的批复、典型案例的发布等,使判例已实际上承载着“找法”“明法”“释法”“统法”“补法”等规范性功能,而通过大数据比对分析,对类案判例中量刑建议的参考运用,不仅可以高效便捷地限制、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能更直观地向当事人展示司法的公平公正,使当事人真正地心服口服,从而最终达到案结事了、社会和谐。

  细化标准,构筑规范量刑的办案机制。虽然影响案件量刑的情节实践中无法真正地做到穷尽,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对量刑标准具体化的追究。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量刑标准,细化操作规则,区分具体量刑情节,适度缩小量刑空间,将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尽量细化、明确化,对刑种、刑期、刑罚执行方式尽量提出确定的建议,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是否适用缓刑、罚金刑等对当事人影响较大的内容,探索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明确规范来指导办案,压缩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另一方面,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量刑建议程序,如量刑建议具结书中列明计算方法、计算公式,在控辩协商中充分说明量刑依据,充分听取协商对象的意见,不采纳当事人或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让办案全过程“看得见”“摸得着”。

  深化公开,搭建优质全面的量刑数据库。探索实行检察机关在行使起诉、不起诉和其他法律监督权力时,所涉及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如起诉书、不起诉书、不逮捕书、量刑建议、检察建议等文书信息均依法公开,不公开的案件范围与法院不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一致,即除有关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经申请不公开外,其他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书均应依法公开。这样法检一致的公开范围,符合立法本意和司法规律要求,也是检察机关最大限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重要体现。基于上述案件公开的前提,海量的量刑样本为检察机关构建量刑数据库创造了条件,为后续进行量刑幅度统计打好坚实的基础。

  突出重点,建设智能化量刑和监督制约平台。全国检察机关业务应用系统2.0版已将智能辅助量刑系统上线排上计划,多地也陆续研究了多个版本的量刑智能辅助软件,目前的智能量刑辅助软件多是通过勾选量刑情节和量刑幅度,通过数学模型自动计算生成量刑刑期。但该软件通常只能对少部分常用罪名建立数学模型,且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情况各异,数学模型不能穷尽所有的案件情况,故该类系统的局限性决定了此种方式得出的量刑建议确定化程度不高,难以对检察官产生约束力,智能量刑软件平衡类案刑期、促进司法公平公正的效果便不甚理想。建设高效便捷的智能量刑监督平台可考虑以“全公开”的案例形成的量刑数据库为前提,由系统自动审核案件罪名、主要犯罪事实,抓取犯罪手段、犯罪数额、法定从重从轻情节、退赃等影响量刑关键要素,通过系统比对,人工确认自动找出相似的案件,同时对找出的相似案件的量刑建议进行统计,列明大多数案件的量刑刑期比如80%的案件在哪个区间范围,少部分案件的量刑刑期如头尾各剩下10%的案件在哪个区间范围。检察官参考结果后在平台作出个案的量刑建议,如个案量刑在少部分区间范围的或有特殊情况的应注明理由以备查,同时该检察官作出的量刑建议也成为大数据样本供他人借鉴引用。这样的智能量刑监督平台既保障检察官独立的量刑权,同时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减少人为因素导致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况,又对其产生有效监督,亦可为检察官办案提供参考、保障。

  推进共享,促进案件评查、监督一体化运行。智能量刑监督平台不仅为办案提供参考,也为监督、评查案件提供便利。监督部门对普通刑事案件的监督可依托平台,主动设置量刑结果异常的如量刑幅度在头尾10%区间范围的案件进行自动预警,直接向监督部门人员推送案件,监督部门对预警案件及时监督、分析,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偏补正,必要时开展回访防范办案风险,也可自主设置一定的要素对刑事案件进行全方位的实时监督。另外,该平台还为案件评查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各级检察院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对特定的类案进行对比来开展评查,要素设置的多样化使评查不再受原先几类重点案件的限制,案件选择面更广,评查更为精准、高效,也不影响办案部门办案,进一步提升了案件质量评查的监管防控作用。同时,量刑平台的监督、评查功能也倒逼大数据量刑结果对检察官量刑建议产生约束力,从而在办案过程中促进法律适用标准的逐渐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

  (作者单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gx.jcy.gov.cn/ygjw/llyj/202204/t20220422_363840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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