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调解书上的收款单位有没有问题
发布时间:2022-07-02 来源: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记者张吟丰通讯员陈潇李科宏)“检察官,对方已经把钱全部还给我们了。”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中,以检察建议促和解,成功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实质性化解了矛盾纠纷。
案件当事人黄某系长沙某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者。2019年4月,因湖南某建设公司拖欠其部分租赁费用,黄某将该建设公司起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确认湖南某建设公司应支付黄某租金、器材损失等各项费用37万余元,指定收款单位为长沙某建筑器材租赁部。法院对上述调解协议予以确认,并于2020年3月3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但该建设公司在支付10万元后未再支付剩余款项,黄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立案执行以后,以黄某在民事调解书中指定收款单位为长沙某建筑器材租赁部不妥当为由,裁定该执行案终结执行。黄某不服,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未果。
长沙市检察院发现该案件线索后,审查认为法院裁定结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案不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终结执行情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该院遂向长沙市某区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予以纠正,立即恢复执行。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为实质性化解纠纷,承办检察官积极组织当事人到检察院做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说服规劝,促成互谅互让。在法检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涉案款项27万余元全部履行到位。
原文链接:https://www.hn.jcy.gov.cn/rdjj/mtlx/202204/15191244293663621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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