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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系统思维增强行刑衔接刚性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做好行刑衔接工作,是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要求,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2021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基本原则、启动情形等具体内容,有力地推动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如何高效推动《规定》落地,回应社会期盼?笔者认为,应当坚持系统思维,树立整体观念,加强协同联动,实现无缝对接、双向衔接,确保行刑衔接的监督刚性。

  健全法规制度,巩固衔接基础。建立健全行刑衔接各环节制度机制是进一步推动行刑衔接的基础。目前,行刑衔接工作多停留在政策层面,缺乏配套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在位阶上也不够匹配,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对相关法条的认识、理解、运用存在差异。比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不同机关办案人员对于涉案食药品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是否达到危害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因此,建立健全相应法律法规制度势在必行。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制定全国统一的行刑衔接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移送程序、证据标准、责任主体等关键内容,为基层实践提供基本遵循。具有立法权的地区或各行政执法机关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和行业特点,分地区、分领域制定更为具体的行刑衔接规定,完善信息共享、线索提供、提前介入等制度,促进行刑衔接案件移送合法、程序合规。二是明确标准规范。建议以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为主,根据刑事案件办理要求,分类别制定清单式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案件查处证据采集类别、标准和程序,统一执法文书样式,解决案件移交中出现的证据不全、质量不高等问题,破解“有案难移”问题。三是发布典型案例。通过定期发布行刑衔接典型案例,明确相关法律概念,使法律规范更为直观化,为事实认定、法律解释及适用提供指引。

  破除信息壁垒,畅通衔接渠道。目前,行刑衔接中存在信息沟通不畅,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获取信息难的问题。实践中,一些地方虽已建立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未完全打通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检察机关难以对行政执法机关办结的案件、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不及时移送和公安机关不及时立案等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监督。因此,破除信息壁垒、畅通衔接渠道是推动行刑衔接的前提。一是完善信息共享平台。行政执法机关牵头推动执法司法资源整合共享,建立从行政执法检查、行政案件查处到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捕诉的闭环管理系统,增加案件移送通报、部门沟通交流、案件信息跟踪、检察机关监督等功能版块,实现对案件全流程、可视化跟踪,形成衔接顺畅、程序闭环的行刑监督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加强案件移送和对不起诉案件的行政处罚,从而实现“当刑则刑、当罚则罚”。同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可及时引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取证,以此提升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规范性。二是定期组织会商研判。设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和联动机制,由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有关负责人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执法司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无缝衔接的行刑衔接格局。三是加强沟通协作。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作机制,采取“点对点”联系指导监督方式,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确立专人,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办理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定性存疑时,及时联系指导监督人员,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检察机关处理不起诉案件,可提前听取行政执法机关意见,为移送行政机关处罚做好准备,确保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无缝衔接。

  加强协同联动,凝聚衔接合力。行刑衔接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共同参与是推动行刑衔接的重点。一是发挥专业优势,提升专业素养。合理配置行政执法力量,发挥专业执法优势,提升深挖事实真相、收集违法证据的能力。对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实施分类管理,提高准入标准,严格落实持证上岗、定期培训、考核评比等工作机制,提高办案人员执法能力和法律素养。二是邀请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机关遇重大疑难且涉嫌犯罪的案件时,可邀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指导案件办理,避免错过取证最佳时间。

  强化监督保障,增强衔接约束。《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不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但具体落实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部分地方对行刑衔接工作重视不够,部分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刑衔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等。对此,应当增强行刑衔接约束力度。一是完善领导体系。地方党委政府应将行刑衔接工作纳入法治建设考核,激发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主动性。二是发挥内部监督职能作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发现未严格落实行刑衔接工作规定的,及时提醒纠正。三是建立多元监督体系。在行政执法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基础上,借助行刑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探索引入人大代表、纪检监察机关等监督主体参与的融合监督体系,彻底打通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有效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尽责,形成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良好氛围。四是严肃追责问责。用好人大代表质询权,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问责作用,严查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强化行刑衔接的监督保障。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5_56198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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