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矛盾审查排除的三个要点
发布时间:2022-07-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要重视运用言词证据全面、有效解释客观性证据的内涵,防止以存疑的客观性证据否定原本真实可信的言词证据。
●从证据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证据体系整体验证的角度开展对犯罪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加强客观性证据解释的科学性、全面性,是排除客观性证据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
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是案件常态,为此司法活动设计有庭外证据审查与当庭质证两个发现矛盾、排除证据的程序环节。发现证据矛盾,必须严格审查、准确判断,依法排除虚假证据,否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矛盾审查排除要核实矛盾产生原因
审查排除证据矛盾,必须对矛盾产生的原因予以核实,看矛盾是客观存在还是因理解有偏差所造成的,是言词证据不真实、不可靠还是客观性证据在取证、鉴定等环节出现了问题,是影响到了案件事实认定,还只是细枝末节的差异。只有找出矛盾的原因,才能给出准确的处理结论。
证据之间产生矛盾,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因:一是人的生理、主观方面的因素。言词证据是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观察和记忆的反映,除了故意夸大或者缩小、隐瞒事实等主观因素以外,也会因记忆判断能力、情绪、感官损伤等生理原因出现概括、模糊、偏差。相对而言,客观性证据反映的事实信息则相对客观准确。二是犯罪行为人的反侦查行为。犯罪行为人认识到了客观性证据对于侦查、司法的证据价值,会故意实施变装变声、编造案发起因、制造不在场证明或者顶包作案等各种反侦查行为,误导侦查方向,导致搜集在案的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出现矛盾。三是在案的实物证据多余或者短缺。现场勘查时,侦查人员并未知晓全面案情,取证方向不明确,会导致有很多与本案无关的物证收集在案,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因为侦查方向判断不准而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最终对案件事实认定造成不必要的干扰。四是不当的侦查取证或鉴定行为。侦查人员在固定、保管各种客观性证据时,没有注意到客观性证据自身存在失真的风险。鉴定人员也可能会因为检材不全或被污染、鉴定方法有误、受到案件信息暗示或影响等原因,出具的鉴定意见与言词证据不符。
证据矛盾审查排除要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
言词证据是案件事实在人主观世界留下的痕迹与印象,经过记忆和表述,再现到客观世界为他人所认知。证据矛盾常出现在各言词证据之间以及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之间。如果仅从言词证据的逻辑、内容前后变化或者作证者神态语速表达等角度来排除证据矛盾,难免会各执一词、各说各话。
与言词证据相比,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是最佳证据,能够确认案件事实基本脉络,并以此为基础对言词证据予以审查和检验。客观性证据是言词证据的验真石,排除证据矛盾主要还是依靠客观性证据。
一般而言,客观性证据的证明力高于言词证据,在证据矛盾审查过程中应当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的基本处断原则,不能轻易以言词证据否定客观性证据。言词证据因其能够直接描述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似真性和说服力,容易对其他证据产生歪曲效应,会使人落入先入为主的陷阱,因此不能以言词证据简单否定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也不能以言词证据为基础对实物证据作随意解释。
以言词证据为基础评价其他证据的证明价值,容易忽视科学评估客观性证据的方法,甚至对矛盾视而不见,要审慎认定言词证据的真实可靠性。同时,尽管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但也要注意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双向验真原则的运用。正如学者所言,“物证不会发生错误,物证不会作伪证,物证不会完全缺失,只有物证的解释可能出现错误”。客观性证据由于证据解释不足或者解释过度,同样可能出现各种失真风险,导致与言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要重视运用言词证据全面、有效解释客观性证据的内涵,防止以存疑的客观性证据否定原本真实可信的言词证据。
审查排除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矛盾要立足犯罪现场
从证据运用角度来看,客观性证据可以分为依靠证据自身展示证明信息的证据和依靠人的知识、推理来解读证明信息的证据,前者如记录类证据、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后者如鉴定意见、检测报告等。两类客观性证据在司法证明活动中的产生和运用方式不同,后一类存在着较多的人为主观因素,需要人推理、解读才能发挥证明价值,反映的内容可能会失真,也会在客观性证据之间形成证据矛盾。
审查排除客观性证据之间的矛盾须立足犯罪现场。犯罪现场是犯罪现场痕迹、物证的来源,被称为搜集犯罪证据的“宝库”,其蕴含的证据最原始、最真实,受到外在影响和误读的可能性最小,对证明犯罪事实的作用最大。
对于司法办案人员而言,认识犯罪现场主要是依靠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现场图、录音录像等现场勘查材料。现场勘查材料是侦查人员“宝库开发工作”的详细记录,也是后续司法办案人员了解侦查机关勘查活动和现场状况的最直接依据,同时是认定犯罪事实、架构证据体系的重要客观性证据。
因此,从证据间的相互联系以及证据体系整体验证的角度开展对犯罪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加强客观性证据解释的科学性、全面性,是排除客观性证据之间矛盾的有效途径。如某起故意杀人案中,鉴定意见称被害人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而现场勘查笔录记载被害人倒地位置与被打位置相隔较远,与重型颅脑损伤难以长距离行走的伤情明显不符。经重新勘查犯罪现场,在楼梯转角窗外提取多处擦痕、血迹以及足迹,鉴定比对后发现原鉴定意见错误,被害人应系被棍棒击中头部逃跑时翻窗坠楼致头部着地死亡。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5_56200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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