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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 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发布时间:2022-07-1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对于单位实施的污染环境案件,既要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适用刑罚;又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通过积极主动推动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促进筹集修复资金,及时开展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基本案情】

  山东某化学公司系一家化工企业。2020年8月,该公司环保技术部总经理赵某将公司的工业废水以每吨支付350元的价格交由不具备处置资质的隋某非法处置。此后,隋某以每吨支付210元的价格转手由张某负责运输和处置,张某又安排张某甲和张某乙分别落实运输罐车和废水倾倒地点。8月17日、18日深夜,四辆罐车将570余吨工业废水全部倾倒在某建材公司院内一未作防渗处理的渗坑内。8月19日,该公司负责人王某在安排工人将废水向一河内偷排时,被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工作人员发现。经鉴定,废液坑内和管道内废液样品为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亦为有毒物质,造成环境污染。经评估,本次环境污染损害修复需要人民币416万元至600万元。2020年9月16日,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将该案移送至利津县公安局。2021年1月29日,山东省利津县检察院对山东某化学公司、东营某建材公司及赵某、王某等9人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法院对该案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及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非法转运、倾倒的人员等分别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及时提前介入,全面掌握生态环境受损情况。本案发生后,当地环保部门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通报的同时,也向县检察院进行了情况通报。县检察院接到通报后,当即派员会同环保、公安人员赶赴污染现场,及时、全面了解环境污染和生态损害情况,引导公安机关和环保执法人员依法提取上游产废企业和下游排污企业危险废物样品,依法保护处置案发现场,依法调取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督促环保部门按照“两法衔接”的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线索及有关证据,为该案的侦查、起诉、审判打牢证据基础。同时,督促环保部门立即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及鉴定评估与修复方案编制工作,为该案的环境生态损害赔偿和生态修复奠定基础。

  引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利津县检察院发挥熟悉案情和有关法律政策的优势,依照《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磋商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县政府及环保主管部门成立磋商谈判小组。县政府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及时组成包括办案检察官、公安、环保等部门人员参加的磋商谈判小组,制定磋商方案。根据案件涉及多个赔偿义务人的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分类处理的原则,以专业机构出具的环境损害检验报告为根据,通过多轮磋商首先确定赔偿总数额,后根据各赔偿义务人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确定赔偿数额,同时确定各赔偿义务人的缴纳方式。最终,两家涉案企业、9名被告人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在生态损害赔偿金到账后,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生态修复单位,优选修复方案、组织修复施工等,及时启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案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检察人员不仅及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的具体内容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重点告知实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是各级党委政府正在推进的一项生态环保改革措施,若积极达成并履行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不仅是认罪的表现,也是认罚的行动。在多次教育说服的基础上,两被告单位和9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于是,办案检察官及时将上述具结书、协议书及自觉缴纳履行的有关材料提交给法庭,作为从宽、从轻处理的重要量刑证据。同时,结合磋商情况,积极开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特别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

  指导意义

  围绕大局主动作为,助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工作服务三大攻坚战,保证办案的良好政治效果。利津县乃至东营市是全国重要的化工企业聚集地。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危险废物,这些危险废物一旦被不法企业和不法分子非法排放和倾倒,就会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破坏。检察机关在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既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履行审查逮捕、公诉职能,加大对污染环境特别是涉危废犯罪的打击力度,又要积极主动地推动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工作,督促环境损害人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赔偿经济损失,及时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确保办案的法律效果。本案是一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社会关注度高。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案件诉讼进展情况,将开展认罪认罚协商与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有机结合,将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与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有机结合,将开展认罪认罚协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与刑事审判庭审有机衔接,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做到开展认罪认罚协商、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羁押必要性审查、量刑建议提出四项工作的过程公开、结果公正,保证全部办案程序的合法,确保办案效果的公正。

  坚持理念引领,以恢复性司法理念统领办案,确保办案的社会效果。检察机关履行检察职能,积极参与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体现在履行批捕、公诉等基本检察职能之中,更要发挥检察能动作用,切实践行“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生态环保原则,借助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对被破坏社会关系的修复,用办案推动受损生态修复,以实现办案效果最大化。工作中,既要体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严惩将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形成对潜在违法者的有效震慑;又要积极推动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磋商活动,力求以“短平快”的方式为受损生态修复提供资金保障,通过签署和履行磋商赔偿协议,督促生态环境加害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赔偿经济损失,及时修复生态,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生态,引导一方群众”的良好社会效果。

  (作者单位: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7/t20220709_5634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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