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程序规范 完善听证制度保障
发布时间:2022-08-06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落实普法责任和促进矛盾化解的核心职能,应从制度保障上进一步促进其深化发展。
完善检察听证制度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明确刑事申诉案件的公开审查主要以听证会形式进行。为了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优检察产品,最高检从2019年起启动了对检察听证的统一规范工作,并于2020年9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下称《听证规定》)。
检察听证制度需要通过完善法律规定加以深化,有必要从规范层面对该制度进一步细化。笔者认为,具体细化完善路径可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在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部分规定总的刑事听证制度,检察听证制度可内含其中;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中“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之后增加“可以举行听证”,以及在第27条人民监督员制度之后适当增加检察听证员相关制度,进一步突出检察听证的职能定位和功能价值。
细化听证程序规范。其一,细化听证范围。《听证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司法实践中对于“较大争议”和“重大社会影响”的认识存在一定分歧。以刑事申诉案件为例,当事人通常是以事实认定错误或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诉,此时应如何理解“较大争议”,目前还存在不同的认识。其二,规范听证告知。《听证规定》仅赋予当事人检察听证申请权,缺乏对听证告知制度的规范。鉴于目前检察听证尚是一项检察改革的创新制度,群众了解度有待提高,因此可建立听证告知制度。例如,检察机关在对刑事申诉案件立案时,应同步告知当事人,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如果认为本案符合需要召开检察听证情形的,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召开检察听证的,可以提出申请。其三,完善听证程序。首先,《听证规定》明确了告知听证会参加人案由、听证时间和地点的期限,但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从听证实质化的角度来看,应给予听证员充分的准备时间。因此,可规定听证员确定后,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一定期限向听证员介绍案件情况、需要听证的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其次,《听证规定》明确要求检察机关告知当事人主持听证会的检察官及听证员的姓名、身份,但未给予当事人就听证会主持人以及听证员提出回避的权利。从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的职能定位出发,应同时告知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也可以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听证员名单,以加强当事人对听证员的选择权,提升听证会对当事人的说服效果。
研究出台检察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听证规定》第7条从正反两方面明确了担任听证员的条件,对于听证员的选任起到了原则性的指引作用。最高检2022年1月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规定了设立听证员库的检察院及其管理部门、听证员库成员入库出库、听证员选取和履职评价保障等。但是,在系统规范听证员的选任、管理和使用,保证听证员的广泛性、专业性、自主性和中立性方面尚有可完善之处。笔者建议,比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出台《检察听证员选任管理办法》,规范检察听证员的选任、培训、履职等管理机制,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具有扎实群众基础的检察听证员队伍,形成各行业全面、专业的听证员人才库;建立检察听证员合理和规范选取机制,明确检察机关需要根据听证案件的事实和性质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准确选取相应领域和专业的听证员。
(作者单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8/t20220801_569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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