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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实务理论双驱联动 为企业刑事合规注入新动能——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论坛侧记

发布时间:2022-08-28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2年7月29日,厦门经济特区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论坛在福建省厦门市成功举办。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等实务、理论界专家学者,以及工商界代表等群英济济一堂,共话合规建设。

  此次论坛由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福建省检察院、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指导,厦门市检察院、海丝中央法务区秘书处、厦门市工商业联合会、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厦门市思明区工商业联合会、厦门大学法学院、厦门市律师协会等7家单位联合主办。

  与会代表表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最高检部署的重大改革工作,选在最高检收集改革试点经验、即将推进相关立法之际举办本次论坛,交流分享、总结提升厦门市检察机关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框架下探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相关做法,将助力海丝中央法务区打造一流法治服务高地,为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厦门经验”。

  

  头脑风暴

  法学专家为合规建设献策

  

   本次论坛围绕“涉案企业合规的制度构建与实务探索”开展专题研讨。在厦门大学法学院李兰英教授团队的共同努力下,国内法学界14位著名专家学者受邀参会,理论界与实务界发出了同心同行的最强音。

  “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理念更新、机制创新、方式改变、制度因素,其中有许多全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仅仅依靠检察机关自身无法解决,需要相关单位的支持,也需要理论界的重点关注、及时跟进。”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贾宇一语中的。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对福建省检察机关发出了“动员令”,要求“以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做稳做实改革试点各项工作,不断探索符合福建实践和中国实际的好经验好做法,力争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和‘厦门样本’,为企业合规改革创新发展贡献智慧力量”。

  “有温度”,是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副主席陈飚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的评价。他同时寄语各级工商联,切实把检察机关“老娘舅”的严管厚爱落实到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上,努力形成各级共同抓合规、企业主动做合规、商会积极推合规的浓厚氛围。

  论坛的主题演讲与主题研讨环节,把活动推向高潮。

  “有效性是企业合规整改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陈瑞华指出,将合规整改的针对性和体系化有机结合,确保计划设计、计划执行和计划结果的有效性,帮助涉案企业建立一套有效预防犯罪、依法依规经营的管理机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检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李奋飞指出,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为涉罪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也可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

  “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能否提前至侦查阶段或调查阶段?”“如何破解开展刑事合规长期性与办案期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带着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热点难点问题的思考,与会专家纷纷给出“良方”。

  专家点赞

  “厦门探索”引参会各方热议

  此次论坛为何选在福建厦门举办?正如福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燕培在致辞中所言,“厦门市检察机关始终坚持‘从政治上看’,聚焦厦门特有的海丝中央法务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经济特区等多区叠加的区位特点,改革做法独具区位特色,试点成效后发优势明显。”例如,制定涉案企业合规准入标准、与法院会签合规建设成果互认框架协议等,“在探索机制建设、案件办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得到最高检、省检察院、省工商联的充分肯定。”

  论坛上,厦门市检察机关制定的《涉案企业合规准入标准审查指引(试行)》《涉案企业合规验收标准审查指引(试行)》等创新机制受到广泛关注。前者创新性地在准入条件审查上提出根据主体条件分类审查,区分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不同的准入条件,其中,大中型企业重点审查社会贡献度,小微企业侧重审查发展潜力,做到分类审查、可救尽救;后者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出台,结合厦门金融创新活跃、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的区位特点,单独设置知识产权犯罪、金融犯罪等专项合规验收标准,做到因罪施救、因案明规。此外,厦门市检察机关还与法院签署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机制框架协议,确认合规建设结果在审判阶段的运用,实现合规互认。

  “准入和验收标准审查指引、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实施办法和专业人员选任管理办法、检察院与法院的合作框架……厦门市检察机关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制定的一系列机制规则,对于每个关键问题基本都给出了具体回答。”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黎宏特别为创新机制点赞。

  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宋方青指出,厦门市检察机关与厦门大学深化检校合作,在办案中提升理论,在理论中促进办案,铸就了检校合作的优秀成果。作为参与制定上述审查指引和框架协议的重要成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兰英在论坛上对机制创新的初衷和过程娓娓道来。

  “思明区检察院介绍了对不同类型企业分类处理的做法,具有非常重要的启发意义。”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1993年起),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孙国祥也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的有益探索。

  乘势而进

  形成企业合规建设“厦门样本”

  2021年10月起,厦门市检察机关大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目前已在全市全面推开试点工作并办理多件涉案企业合规案件。

  据介绍,厦门市检察机关主动商请厦门市工商联等相关部门,推动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及其管理委员会、专业人才库;坚持以打造精品、典型案例为目标,组建涉金融、涉税和涉知识产权专门办案团队,思明区检察院已对2件涉知识产权案件启动合规考察;聚焦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堵点,探索将企业合规向侦查阶段前伸、向审判阶段后延,创新办案新模式。

  值得一提的是,厦门市检察机关立足区位特点和海丝中央法务区的功能定位,在合规改革中融入涉台特色,主动依托涉台检察联络室,选任台胞作为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专业人员名录库成员,拓展专业领域双向交流,促进两岸融合发展。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卞建林给出这样的评价:“福建的做法很有长处,特别是看到了厦门思明的经验,对合规启动和验收审查的标准都做得很细,研究很深。”

  厦门市检察院检察长吴金喜表示,下一步,厦门市检察机关将立足厦门区位特点,紧紧围绕海丝中央法务区建设的重点工作,加快建设海丝中央法务区厦门检察服务中心,推动改革不断走深走实。“我们将抓住先机优势,汲取本次论坛的智慧资源,加快促进成果转化,进一步推动厦门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迈上新台阶,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厦门经验’‘厦门样本’。”

  论坛落下帷幕,赶考从未止步。在涉案企业合规这场改革中,厦门检察人将以砥砺奋发之志继续创新拓展。

  
观点集萃

  

  陈瑞华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

  

   为达到有效合规整改,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从拒绝无效合规、重视企业高层的合规承诺和坚持以风险为导向进行整改。有效合规整改要解决四个制度中的问题,即要把握合规的前置性条件,严格遵守合规整改的准入条件;确立专项合规体系,要求企业对犯罪行为有针对性地建立专门性的合规体系;针对我国中小微企业没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形,应要求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第一责任,建立灵活有效的合规体系;作为第三方的合规监管人需掌握科学的合规成果评估方法,以此来监测企业是否真正做到有效合规整改。合规整改,最终应服务于有效的预防犯罪,督促企业建立依法经营的公司文化。

  黎宏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仍将单位犯罪限定于单位领导决定或者单位集体决定的行为,实则是将单位犯罪降格为个人犯罪或者单位领导的共同犯罪,偏离了刑法第30条规定的初衷。企业犯罪是企业组织制度、目标宗旨以及组成机构成员的业务素质等因素综合导致的结果。从组织体责任的视角出发,建议修改刑法第31条,加入“在单位制定有妥当的防止犯罪发生的合规制度并认真实施时,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时延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点问题之一,是如何明确对涉案企业进行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规格不统一的情况,防止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背离。从刑罚目的角度出发,设计对单位合规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可以从报应、预防两个“轴”展开,进行综合考虑,分阶段、分步骤对两者予以考量。从基于报应看,应区分犯罪类型考察危害程度,充分考虑单位的归责基础问题,分清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从预防角度看,应考虑涉案企业再犯可能性大小,特别考察其守法合规经营的可能性,即改善(rehabilitation)的可能性。

  李晓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今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修改如何贴合刑事合规的需要?如何进行突破以及突破至何种程度?企业刑事合规改革能否提前至侦查阶段或调查阶段?如何区分刑事合规中的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等等。这些问题都是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探索性与不确定性的体现。此外,企业刑事合规又同时涉及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政策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具有高度综合性。可以肯定的是,具有诸多特性的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是继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的又一司法改革成果,对后续相关立法出台将具有刑事政策方面的指引作用。

  李奋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检企业合规检察研究基地主任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铺开,需要及时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在吸收和借鉴域外成功经验和本土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企业合规确立刑事激励机制。尤其是要建立企业犯罪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这既可以为涉罪企业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有助于在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犯罪治理的合力。就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言,为改变“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格局,宜在“特别程序”一编中专章设立“单位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将“企业附条件不起诉”作为独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制度进行单独建构,并重点解决好适用对象、条件设定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

  刘霜

   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当前我国进行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面临三大疑难问题:一是企业合规的中国化、本土化;二是企业合规刑事激励的法治化;三是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化。意大利具有20年企业合规的法治经验,意大利第231号法令规定企业责任的主客观标准,将企业责任建立在组织性罪过基础之上。企业免责的唯一途径是构建有效合规计划。如果企业能够证明在犯罪发生之前已采用并有效实施了组织、管理和控制模式,则可免除责任。我国企业合规改革现已进入深水区,应当贯行稳慎、有序、多元的企业合规理念;注重协调不同主体间的配合、衔接与监督关系,尤其是行刑衔接问题;提升检察机关主导企业合规的专业性,促进企业有效合规整改,做到真合规、真整改。

  于改之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第一,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本土化构建应以尊重现有单位犯罪归责模式为前提。第二,大中小微企业、企业家均有权成为合规不起诉的适用对象;适用合规不起诉的犯罪类型应限于市场经济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类犯罪、职务犯罪。第三,独立监管人模式可以调动第三方力量,具有合理性。第四,在事前合规阶段,可以从违法性意识等角度切入,将企业合规作为排除单位犯罪的事由;在事后合规阶段,可以从法益修复等角度切入,为企业合规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效果寻求教义学依据。

  李本灿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合法性根基尚不稳固,现有探索缺乏对程序衔接机制的整体把握。为此,应进一步打通行政执法与侦查程序的衔接,使更多案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借以形成差异化合规模式,契合企业犯罪司法政策严厉化方向;加强侦查机关对检察机关诉求的合理关照,有限度地畅通侦查与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在行政执法与审查起诉程序的衔接中,应以检察机关为主导,合理参照行政监管机关的意见;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合理引入法官的专业力量,合规考察应当成为影响预防刑的要素。

  李兰英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结合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试点的典型案件,从九个形式标准与六个实质标准剖析企业刑事合规整改计划的针对性、动态性与可操作性,以期达到合规整改的真整改、真合规、真有效的目标。涉案企业申请刑事合规是企业的一项权利,大中小企业都应一视同仁。但是,检察机关对于涉案企业是否可以进行企业刑事合规整改则要审慎进行“准入”审查;为了延伸拓宽企业刑事合规的实际成效,企业合规改革不应当是检察机关的独角戏,而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时代课题。

  李玉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应区分合规考察程序的启动条件与合规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启动合规考察程序的涉案企业应当认罪认罚、具有合规能力,并作出合规承诺。企业认罪认罚标准除包括自然人认罪认罚标准外,还应包括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调查、及时修补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等内容。判断企业合规能力的重要因素是企业能否正常经营,可以从经营业务、生产运作和组织人事等方面综合考虑,同时应注意不同企业的合规能力具有差异性。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应当出于自愿,并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承诺的内容包括进行合规整改、进行合规建设与配合合规监管。

  付玉明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刑事合规可以从国家治理和企业运营两个视角来思考和构建。因为刑事合规的出发点和目的,就是为了构建公平合理有序的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在市场经济初步发展的现阶段,我国企业与企业家利益高度捆绑,国外“放过企业,严惩个人”的模式在我国存在实践困境,难以实现企业合规保护企业的制度初衷,而“双不起诉”模式可能更为适宜。虽然“双不起诉”模式面临着系列理论质疑,但可以从企业的角度出发为其找寻理论依据。不诉企业的依据在于事前合规能够阻却犯罪成立,事后合规能够消减刑罚的必要性;而企业合规可约束成员的违规行为,合规不诉可向“单罚制”犯罪拓展是不诉个人的依据。我国的刑事合规制度必须立足本土的市场环境和司法实践,提炼理论模型,校验理论观点,构建适合中国国情和市场规律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卞建林

   深圳大学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涉案企业刑事合规是个热门话题,围绕企业合规话题,谈几点基本意见:第一,目前单位犯罪规定过于粗疏,需围绕单位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和如何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展开,在刑事实体和程序方面深化对单位犯罪的研究。第二,需秉持“慎诉”理念,检察机关起诉需重视对起诉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考量。第三,不具有现代企业品格的小微企业难以适用合规整改,中小微企业适用企业合规需要具有“合规能力”。第四,涉案企业适用合规程序不能千篇一律,应依据案件特点适用不同合规模式。第五,需统筹推进与企业合规相关的法律制度的完善。第六,需对现行不起诉制度作体系性改革,具体为完善酌定不起诉、改造附条件不起诉、增设企业合规不起诉、激活核准不起诉。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经济刑法研究所所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江苏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

   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深入,我国理论与实践目前已逐步摆脱了对西方企业刑事合规路径的依赖,这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的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意义重大。制定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启动条件应细致斟酌、贴合实际。在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背景下,可以增加“无法予以相对不起诉”的消极条件,防止对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的不当克减。组织体模式下的单位责任,应坚守责任主义的原则,由此,企业犯罪严重程度的认定就不需要与企业成员严格地捆绑在一起。

  (专家观点以会场发言顺序排序,由厦门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许彩艳、沈戎、鲍湉湉、钟心奕整理)

  

  

  

  

  

  

  来源:厦门检察微信号

  编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v-8uBvWrhslks7T_SE1F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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