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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把握袭警罪的审查要点

发布时间:2023-12-23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文/叶本静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文/王成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袭警行为,原本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中,属于其中一项从重处罚情节。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了独立的法定刑,“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确定了袭警罪独立罪名。自设立袭警罪以来,司法实践中,随着该类案件骤然增多,各地审查认定的标准不同,存在一定争议。

  如何正确办理该类案件,准确认定该罪名的成立与否,需要把握好该类案件审查的要点。

  1.“暴力袭击”行为的认定。

  “暴力袭击”一般指使用暴力攻击他人;“暴力袭警”是在人民警察没有防备情况下,积极攻击警察人身,对其人身实施暴力。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袭警罪要对警察人身直接实施暴力,这种“暴力”具有主动性、积极性、攻击性、暴力性等特点。且“暴力袭击”是强有力的暴力行为,以妨害、阻碍警察执行公务为必要,暴力袭警不是具体危险犯,而是行为犯。2019年《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主要表现情形:一是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二是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实践中,需要区分行为人实施的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如果行为人仅对警务器械和装备等物体实施暴力,间接影响警察执行公务,并没有损害警察身体安全的,不属于袭警罪暴力。比如实践中,为了阻止警察依法履行公务,实施间接暴力,故意打砸或毁损警用装备,影响到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但没有对警察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也许能认定妨害公务罪,不能认定为袭警罪。只有行为人对警察实施了直接暴力行为,侵害了警察人身权益,才可能构成袭警罪;另外,“暴力袭击”并不要求暴力要达到一定程度,更不能机械认定必须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办案中需要结合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使用的工具、行为方式、打击力度、袭击次数、攻击部位、造成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认定是否侵害了人民警察人身权和社会公共秩序,进而认定是否为“暴力袭警”行为。如果行为人在警察执行公务时单纯地言语威胁警察,或反抗、阻挠行为,或酒后无意识地打在警察身上,暴力程度明显较弱,不会对警察身体产生严重影响,不能认定为妨碍警察执行职务的“暴力袭击”。

  2.是否属于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

  袭警行为针对的是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进行暴力袭击行为。所谓“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指人民警察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执法权,如正常处警行为、开展犯罪侦查活动、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等。实践中需要鉴别人民警察身份,人民警察包括治安警察、交通警察、司法警察等各类警察,如果是辅警执法,能否认定为警察执行公务,虽然理论界有一定分歧,但实践中多数观点认为辅警虽不具备警察身份,不属于“人民警察”范畴,但如果与警察一起,协助警察共同执法,可以一并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纳入袭警罪保护对象的范畴。

  对于警察出警帮扶救助行为是否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比如“醉酒型”袭警案中,行为人喝酒后无法正常回家,他人报警后,警察出警准备对其实施帮助。在救助过程中被行为人暴力袭击所打伤。此时警察出警帮扶行为也应涵盖在依法接警、处警执行公务范围内,应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行为人醉酒后极易滋事,警察以“强制醒酒”等理由对行为人进行约束、传唤,或者进行其他救助行为,均可以认定为依法执行公务。这样认定对警察人身权利进行刑罚保护具有积极意义。另外,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时需要按照规定规范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不能违法行使公务。比如警察接报警,赶赴现场,没有着警服,也没有告知警察身份,或言语刺激行为人,在执行公务活动中作出不规范甚至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执行公务”行为。

  3.如何认定“袭警故意”。

  即根据案件证据判断分析行为人暴力袭警时的主观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袭警罪构成要件中,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意对其实施暴力,希望或者放任暴力袭击侵害结果的发生,以达到故意伤害民警身体和扰乱执法秩序为目的。一是明知对方是警察身份。即行为人袭击警察时主观上明知对方是人民警察。实践中,如果警察着便装执法,也没有出示工作证件,没有告知对方自己身份,导致行为人对象认识错误,从而实施了暴力行为导致警察受伤,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行为人存在袭警的主观故意。二是目的是希望或放任警察人身权受侵害。如果行为人与警察拉扯过程中,不小心将对方划伤、踢伤等,不能认定存在“袭警故意”,因为目的不是为了袭击警察,伤害警察身体。实践中,公安机关往往将大量的酒后殴打警察的案件认定为袭警案,从而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否一概以袭警罪论处,需要谨慎审查、辨别。结合全案证据,严格审查犯罪行为人供述与辩解、现场证人证言等,审查证据间是否相互印证,共同证实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尤其是暴力袭击的现场监控和执法记录仪,需要仔细辨别行为人酒后与警察之间发生冲突的前因后果,从而准确判断其主观认识和意志能力,如果行为人处于醉酒状态,完全没有意识到警察在处理公务,可以排除袭警的主观故意。当然醉酒状态本身不能排除故意,倘若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可以清晰显示现场警察身着警服,且已向行为人示明了身份,应推定行为人明知警察在执行公务,具有袭警的主观认识和意志能力。

  4.人民警察执法应当具备忍耐度。

  人民警察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法履行预防、制止、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治安秩序行为等职责,警察职责和使命使得警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不可避免面临一些可预见的危险,而作为执法人员,警察不是普通群众,应当具有一定的忍耐度,能承受一定的暴力袭击风险。比如人民警察在打击犯罪活动中,可能预见到会遭受犯罪分子暴力袭击,且其职责要求其承受住一定暴力伤害风险。因此在办理袭警案件中,不能一概认定只要存在袭击警察行为,就一定构成袭警罪。需要根据在案证据综合判断行为人实施暴力行为的程度、次数、打击部位等,判断人民警察的忍耐度和承受力。如果行为人只是推搡、轻微殴打,轻微暴力行为没有突破警察忍耐度,没有对警察人身造成伤害,可以不认定为袭警。比如行为人酒后躺在路边,路人报警后,警察赶赴现场实施救助,警察靠近对方出示证件后,行为人突然一拳头敲在警察脸上,警察立即将其控制,对于该案行为人的袭击行为可以不认定为袭警罪,因为醉酒者对警察实施暴力,警察很容易防备,也容易将其制服,不会影响警察正常执行公务,且人民警察不是普通群众,担负着维护治安、保障人民权益的职责和使命,理应具有一定的忍耐度,其并没有因醉酒行为人的一拳遭受身体伤害,对于该种醉酒后暴力袭警,情节显著轻微,伤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袭警罪。

  刑法设立袭警罪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警察的人身权益,司法实践中需要把握好袭警罪的审查要点,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要维护警察执法权威,保证社会生活秩序稳定,又要防止警察执法权的滥用,严格限制袭警罪打击范围,实现刑法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保持平衡目标。办案中不能扩大袭警案件打击面,对于一般的肢体冲突,轻微的袭警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这也体现了在刑法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现实背景下,需要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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