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西:检察机关能介入命案现场侦查 在全国尚属首例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多部门联合打出诉讼监督组合拳,公安机关可监督检察院执法
山西省检察院近日传出消息,为加强相互之间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由省高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等多部门经反复修改,联合制定的《关于在检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规定》等4个规范性文件,即日起正式出台。据悉,由多部门联合出台全面、系统的强化诉讼监督配套文件,在全国尚属首例。
侦查命案邀请人民检察院勘验
重大案件或命案,检察机关可进入案发现场,介入案件侦查搜集证据,是本次新规的一大亮点。据了解,以前每年年底,省检察院在清理久压未决的案件时,常常会发现部分“死案”存在证据不足、无法定罪的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公安机关在现场侦查时,没有及时有效或有针对性地提取证据。
对此,新规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命案,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现场勘验、检查。人民检察院分管侦查监督工作的副检察长或者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到达现场,了解证据收集情况,必要时可以提出搜集证据的建议。参与现场勘验、检查的检察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上签名。
“在全省范围内规定疑难案件,特别是命案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这在全国尚属首例。”省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称,今后,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人民检察院可根据需要,经检察长批准,介入侦查。这样既可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起到监督作用,促使公安机关及时搜集证据,必要时还可以提出搜集证据的意见,有效防止了证据的缺失。
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监督力加强
针对《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存在法规不具体、操作对象不明确等具体问题。检察机关在监督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环节中,常常处于监督“不给力”的情况。
为此,《关于在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规定》确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应遵循的原则。建立了重访缠诉案件联合处理工作机制、民事申诉案件“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以及对行政诉讼中该受理不受理、该立案不立案的监督机制。
譬如,检察机关对合法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却又没有司法救济能力的弱势群体支持起诉。对监管部门或国有单位不行使或者不积极行使起诉权、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检察机关可以督促起诉。
与此同时,新规也充分考虑到了现有的执法条件、执法环境、人员素质、工作量等因素,同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协商,达成共识,设定可行的操作程序,以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进与监督效果的有机统一。
避免检察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
长期以来,由于检察机关在办案体制中的特殊位置,日常工作中,其主要以履行法律监督、提起公诉职能为主。久而久之,在不少人眼中,检察机关渐渐形成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的特殊局面。此次出台的4个规范化文件,在加强检察机关对于其他司法机关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同时,也加强了其他司法机关对于检察机关执行活动的工作制约限制。
根据《关于在检察工作和公安工作中加强监督制约与协作配合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涉嫌违法违纪行为的,经调查属实,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书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更换办案人。”与之相对应,新规也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检察人员在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书面提出意见或者建议,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公安机关。”据悉,加强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在新规中的有机统一,将使得各级政法机关在今后的抓捕、审理、宣判等环节更加透明、公正。
记者辛戈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05/t20110524_54660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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