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晨报]把握宽严相济前移息诉关口——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刑事案件实现“零申诉”“零赔偿”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太原市尖草坪区检察院加强刑事检察工作,通过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息诉关口前移、下访巡访、加强内部监督等创新举措,有效地杜绝了刑事申诉、刑事赔偿的案件,达到了息诉效果和法律监督效能同步提高的目的,实现了建院以来涉检信访案件 “零申诉”“零赔偿”。
宽严相济尺度在三个环节上把握
尖草坪区检察院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因素为落脚点,以严格执行法律为前提,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中根据犯罪性质和情节实行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对严重犯罪贪污从严打击,对未成年犯罪、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院在执法实践中强化了三个环节的工作,首先在侦查监督阶段采用慎捕政策。对于罪行严重、主观恶性较大、人身危险性大或者有串供、毁证、妨碍作证等妨害诉讼顺利进行可能,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批准逮捕;对未成年犯罪案件、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过失犯、群体性事件犯罪案件中的一般参与者等慎用逮捕措施。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措施,在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减轻犯罪分子因被羁押而带来的心理压力和对抗性。
其次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严格依法掌握起诉条件,可诉可不诉的不诉,采取多种措施,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对于移送审查起诉的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和解,被害人书面要求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综合考虑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不起诉。对未成犯罪嫌疑人,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于未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轻伤害案件,初次犯罪、过失犯罪、犯罪未遂以及被诱骗或者被教唆实施的犯罪案件,依法不起诉。
第三是在法院审判环节,用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人,建议法院考虑适用缓行,并在开庭前程序中开展说服教育工作,促使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如该院在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一起未成年人姚某与他人共同抢劫案。经审查,检察官认为应将姚某从共同犯罪中剥离出来分案起诉,遂向法院建议对姚某进行独立审判,并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出庭公诉方式,向法庭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息诉关口前移在六个部门中体现
尖草坪区检察院为确保息诉工作落到实处,化解矛盾,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优化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将息诉的关口前移到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等六部门,在六个环节上体现息诉合力。反贪、渎检两个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为保护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搜查、扣押、冻结和发还款物的程序,健全了权利义务告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办案安全等制度。
首先从源头上减少了因程序因素引发的申诉;侦查监督、公诉两部门加强了检察业务文书的说理性,完善了权利告知的各项举措;监所检察部门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负责做好服刑人员的息诉工作;对经检察院全面调查、做出最后处理决定的,当事人仍不服处理决定的,控申部门实行“阳光息诉”,认真组织听证会,聘请区人大、区政协、人民监督员、专家、律师等组成听证小组,原承办人员、证人、双方当事人一起参与,进行讲道理、摆事实、展证据、解矛盾,使听证会在公开、公正、合法的气氛中进行。这样,既增强了刑事申诉案件的透明度,切实解决了当事人长期申诉、久诉不息的问题,同时也强化了控审部门监督制约的职能作用,树立了检察机关公证执法的良好形象。
如在处理某村村民群体上访,控告该村村委会主任张某挪用公款一案时,尖草坪区检察院在追回挪用的公款后决定不起诉,并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等人参加的听证会,广泛征求他们对该案的处理意见,充分阐述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使这起群体上访案件得到了圆满地解决。
坚持两个排查在各个方位上突出
尖草坪区检察院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两个排查:
首先是在该院内部设立涉检信访领导小组对本院的涉检信访进行认真排查。排查侦查部门办理的立案侦查案件,是否有因立案、撤案、对案件处理不当、扣押或收缴款物而引发的信访案件。排查侦查监督、公诉部门是否有办理的批捕、不捕、立案监督、提起公诉、不诉、抗诉案件做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信访案件;排查控申举报部门接访后是否有处理不当而引发的上访苗头的案件,及时进行处理。
其次是控申举报部门通过下访巡访活动,对于信访案件多、“两访一户”集中、存在不稳定因素的乡镇(村)、街办(社区)、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详细调查了解有无涉检涉法案件,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和接受群众控告、申诉、举报进行现场解答;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按照首办责任制的要求认真办理解决;对不属本院管辖的,向群众说明情况并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等部门反映、沟通,引导群众依法解决问题,并由下访巡访领导给办公室定期督办。同时在下访巡访中深入了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危害农民利益、危害农村稳定及城市困难群体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掌握苗头性、倾向性的信访动态,做好初访工作。对可能出现的告急访、集体访、越级访等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处理,在第一时间解决群众的诉求,力争把矛盾解决在当地,避免问题的恶化。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mtbb/201102/t20110224_5019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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