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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正气写就检察人生

发布时间:2024-08-28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人生感言

  时光荏苒,转眼工作已六年,虽然有时感叹岁月流逝的无痕,但是有些人和事,却在我的心里留下了深深地印记。回想开始工作时的笨拙到现在工作上的轻车熟路,我深知,期间有自己的努力和探索,但更重要的是领导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的支持和鼓励,同事们无私的帮助和理解,还有家人的关爱和包容。感觉自己的人生之路就像将悲喜哀乐编制在一起的一道彩虹,绚丽多彩!

  作为一名检察员,我将牢记法律赋予的责任,让党放心、人民满意,以过去的感动昂首迎接未来,用正气写就人生。

  ——刘艳

  

  刘艳同志现任东胜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员,2009年参加工作以来,她始终牢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用中共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恪尽职守,兢兢业业,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五年来,共办理各类民事行政申诉案件148件,无一起瑕疵案件。2012年至2013年她所在的民事行政检察科连续两年获得全市检察业绩考评第一名,2014年,她在首届鄂尔多斯市检察机关民事行政业务竞赛中荣获“全市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在全区首届民事行政业务竞赛中荣获“全区民事行政检察业务标兵”称号;在首届全国民行检察业务竞赛中被评为“全国民事行政检察优秀办案人”,并被纳入第一批全国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人才库办案实务类人员。

  文明办案,公正执法,始终牢记做好息诉服判

  她在办案中始终牢记办案质量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息诉罢访、化解矛盾工作摆到与提抗等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对受理的各类民事申诉案件,坚持能调则调、先调后抗,最大限度地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如办理的裴某某不服法院生效判决的申诉案,裴某某诉万某某修理装载机使用配件不当给其造成损失,并申请对配件进行鉴定,法院判决万某某赔偿裴某某经济损失2.2万元,后裴某某就鉴定期间的停运损失又起诉万某某,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裴某某的诉讼请求,裴某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几经周折,裴某某的申诉请求到了刘艳手中,她审查案卷后认为该案法院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提抗条件,但她了解到裴某某、万某某是亲戚关系,认为以非诉方式化解双方矛盾,可能会取得更好的效果,经过刘艳的一次次协调沟通,双方渐归理性,最终达成了由万某某给付裴某某经济赔偿费2.5元的调解协议,双方握手言和,使得持续了3年的纠纷得到化解。

  心系群众,严格审查,积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她在办案中始终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置,严格审查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严把办案件质量关。如办理的李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某于2011年8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9月2日立案,但一直未予执行。2013年7月16日李某向东胜区检察院提出申诉,刘艳认真审查后发现,该案从法院立案到李某申诉近两年,但法院未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执行措施,且无任何法定中止、终结情形,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怠于执行。经请示分管检察长同意后,向法院提出尽快予以执行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建议,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并将款项扣划给付李某。李某向民行科送上一面写有“忠诚为民,执法如山”的锦旗,李某感激地说:“这个官司我打了9年了,判了5万多元,申请执行两年,至今没拿到一分钱,人们都以为没有希望了,我说再到检察院试一试,是你们检察机关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还了我一个公道。”

  积极探索民行监督新领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在狠抓办案的同时,她始终把参与社会管理摆在突出位置,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有关部门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等问题,及时提出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相关部门全部采纳并整改,促进了社会法治化、规范化管理。如她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发现某区环卫工人在自身的安全防范方面存在很大的隐患,为了保护环卫工人的人身安全,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向某区综治委员会发出检察建议,该区综治委员会高度重视,联合该区环卫局召开了联席会议,就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极大地排除了环卫工人的安全隐患。

  刘艳“自尊、自信、自立、自强”,不断挑战自我,提高自身素质,在本职岗位上做出了优异的成绩。成绩的取得,源于她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检察事业的衷心热爱,为实现自己人生价值而不懈奋斗的满腔热情!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jcfc/201506/t20150619_16241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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