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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挖”出犯罪前科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针对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制发的关于准确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的检察建议,公安机关作出回复,表示将全面、准确做好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的收集工作,确保在精准指控犯罪的同时提高办案效率。此前,该院办理了一起因公安机关遗漏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影响累犯认定的案件,经补充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事实后提起公诉,并根据办案情况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2023年9月29日晚,玉某在宜昌市城区扒窃他人手机2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万余元。今年9月,该案被移送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起诉意见书载明玉某因犯盗窃罪曾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宣告缓刑。

  “讯问玉某时,他否认被瑶海区法院宣告缓刑,但供述其因犯盗窃罪曾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判处过刑罚。结合他的作案手法,我们分析他可能是盗窃惯犯,公安机关可能存在遗漏犯罪前科的情况。”承办检察官说。

  今年10月,西陵区检察院通过遗漏犯罪前科及错误适用审判程序法律监督模型,发现玉某此前曾先后4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犯罪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都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累犯及对其量刑的重要依据,遗漏犯罪前科会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明显不当。”承办检察官介绍,根据该院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取了玉某的4次犯罪前科卷宗材料,发现其于201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因此,玉某2019年的犯罪前科涉及本次犯罪累犯的认定。

  10月31日,西陵区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玉某提起公诉。11月4日,法院审理后依法认定玉某构成累犯,以盗窃罪判处玉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11月7日,西陵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公安机关准确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情况,对涉及累犯、毒品再犯等情节认定的关键犯罪前科情况重点调查,与法院、检察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前科信息的全面掌握。近日,公安机关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0_16828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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