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差点从被害人变成被告人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岳某来到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检察院,紧紧握着办案检察官朱颖娥的手,连声道谢:“感谢检察机关给了我从头来过的机会,我现在无债一身轻,从今以后一定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岳某是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当事人,在被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后,岳某听从检察机关建议,返还被害人全部钱款。
今年2月中旬,岳某接到一个自称“天猫客服”的电话,称加入微信群可以参加投资返利活动,群内也会不定时发放福利。面对诱惑,岳某按照对方的指示将1万元打入了指定账户,却被提示数额不够、未达到返利标准,需要继续投资。岳某又投入了3万元,结果还是被提示未达到返利标准。岳某又投入了7万元,这次客服的回复是:“对不起,本单数额太大,商家一时无法返利。”
“怎么回事?”岳某心中略感不安,但听到继续投钱即可返还全部钱款的承诺后,他又投入了15万元。然而,他等来的不是钱款入账的提示,而是当地派出所的电话……
民警提示岳某,其银行卡频繁大额转账可能是被骗了,需要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听到此消息的岳某心凉了半截。来到派出所后,民警询问了解情况后,告知岳某需要将银行卡止付,并提示岳某谨防电信网络诈骗。
可岳某依然不相信自己被骗了:“明明微信群里返利成功的大有人在啊,会不会是我的操作出了问题?”岳某回家后又与对方联系:“你们是骗子吗?警察都告诉我被骗了,你怎么解释?”面对岳某的质问,对方告知其配合警方调查,之后便不再回复消息,岳某一气之下删除了对方的联系方式。
2月底,对方再次联系岳某,称为了弥补其前期投资的损失,商家将采用返现的形式返还其之前的投资款,需要岳某提供银行卡接收转账。对方强调必须使用非自己名下的银行卡,还得提供多张。虽然不知道对方葫芦里卖的什么药,但抱着挽回损失的心态,岳某决定再相信对方一次。
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岳某向对方提供了父母名下的6张银行卡卡号。2月29日至3月21日,6张银行卡陆续收到转账12万余元。对方又以需要做账为由让岳某将钱款转入指定账户。为了能继续挽回损失,岳某将其中2万元转到指定账户。“怎么感觉这和我之前经历的情况一样?”意识到可能被骗的岳某拒绝继续转款。
随后,有3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曾向岳某父亲的银行卡转账共计1.04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向岳某的父亲了解情况,岳某得知后主动投案自首。
4月29日,公安机关以岳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霍林郭勒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在卷证据,经分析认为,将岳某提供银行卡并转账、取现的行为定性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无不妥,但在坚持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基础上,认定岳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主观明知内容的证据并不充分,达不到起诉的标准。
7月19日,该案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历经一个月的补充侦查,办案检察官在新补充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已查明的犯罪事实综合分析认为,现有证据仍无法证实岳某明确知晓上游诈骗人员以“商家返利”形式的返款为诈骗钱款,也无法证实岳某存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故意。
在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办案检察官将该案提请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又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获得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拟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处理意见的支持后,将该案提交检委会。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虽经一次退补,但现有证据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已无再次补证必要。8月26日,该院依法对岳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为了保障其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建议岳某主动退还涉案银行卡内被害人的钱款,于是有了开头一幕。目前,该案上游诈骗人员相关犯罪正在进一步侦查中。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0_16828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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