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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虚假诉讼专项监督】“真假”借贷?到底谁是出借人?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平凉市检察院就一起当事人隐瞒事实、虚构借贷关系的案件提起抗诉,经法院依法再审后予以改判。

  据悉,今年3月,静宁县检察院收到王某提交的监督申请书,称对方当事人胡某伪造证据起诉他还钱,但他并不认识胡某,也没借过胡某的钱,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

  “针对王某的主张,我们调阅了法院审判卷宗,发现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未出庭,双方借贷关系确有蹊跷,随即开展调查核实,通过询问案件当事人、调阅相关银行流水、走访调查等方式,终于查明了案件真相。”办案检察官介绍。

  经查明,2017年4月,王某向高某借钱,并按照高某要求,向高某出具四张借条,金额分别为3.8万元、5.5万元、5.7万元、1.3万元,出借人处空白。签完借条后,高某通过四次存入、两次转取,最终将借给王某的16.3万元借款又转回自己账户,形成“闭环”转账。王某因没收到借款,向高某索要借条未果。后高某将四张借条及转账凭证交给家人朋友,并让他们在出借人处签名,胡某就是其中3.8万元借条上添加的出借人。2020年,胡某持该借条和转账凭证起诉王某要求还款,因王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缺席判决王某偿还胡某借款本金及利息42600元。

  静宁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胡某捏造债权债务关系,隐瞒转账凭证的来源,假借出借人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法院生效判决,损害王某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

  该案经静宁县检察院提请抗诉,今年6月20日,平凉市检察院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静宁县法院再审。11月7日,静宁县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据介绍,检察机关将胡某与高某涉嫌虚假诉讼犯罪的案件线索已移送至公安机关。

  来源:甘肃省检察院民事检察部、平凉市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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