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五普法进行时】私设加油站点向他人售卖柴油,获刑!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平凉市崆峒区检察院就一起危险作业案依法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物品依法上缴国库。
据悉,2021年9月至2023年3月期间,董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及场地安全环评资质的情况下,在自己经营的汽修快保养护中心,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私设一直径1.94米,高2.02米的油罐用于存储柴油,并先后从某加油站等处购买21万余元的柴油,后私设加油站点向他人车辆多次销售柴油共计6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董某某私设的油罐内扣押柴油260kg。经检测,董某某储存、销售的油品系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
“我们查阅案卷后第一时间对董某某私自存储柴油的地点及周围环境进行实地走访,发现该养护中心位于辖区某汽车车站后门,在商铺、学校、住宅等人员活动较密集区域,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安全隐患和现实危险。”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重点审查董某某擅自从事柴油储存、出售的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是否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性,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危险作业罪构成要件,同时结合卷内证据及专业机构安全评估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综合认定,确保定性准确。
“办案中,我们对董某某进行充分的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私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害性,董某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办案检察官介绍,该院全面审查后认为,董某某未经依法批准、许可,擅自从事柴油存储、经营等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遂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其提起公诉。2023年12月,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董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涉案物品经依法处置后上缴国库。
为做实做细源头治理,今年9月,该院向相关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全面排查辖区内车站、矿场等地点,消除安全隐患;加强职业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监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整改,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警示教育,强化安全经营意识,完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生产安全管理,切实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作业的企业及个人应取得相关行业资质,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现隐患要及时处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并严格建立管理、登记制度,设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工作和服务。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46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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