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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徽县:增殖放流为生态 “疗伤” 多方携手筑牢嘉陵江生态防线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日,徽县检察院会同县水务局、柳林镇人民政府、柳林镇派出所在嘉陵江流域姚庄河段开展补偿修复水生态增殖放流活动,在确保科学、规范放流的前提下,党某、彭某等4人购买的3.2万余尾草鱼被投放至嘉陵江流域姚庄河段。

  据悉,2022年10月,党某、彭某等4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电瓶、变压器、自制电竿等禁捕工具非法捕鱼17条,被徽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鉴定,党某、彭某等4人非法捕捞的鱼类,有14条是多鳞白甲鱼,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人应承担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2.2万元。

  “我们全面细致审查后,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规定,还破坏了野生水生物动物资源,造成了生态环境损害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办案检察官介绍,2023年4月,该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4名被告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履行生态修复义务。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到一年不等,判令4名被告人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2.2万元,并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判决生效后,办案检察官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磋商,督促当事人积极履行水生生物资源修复义务。经释法说理,当事人按照法院判决积极缴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用。

  “我院已连续两年与县水务局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共计将5万余尾鱼苗放归自然,有效修复了受损水域,保护了河流生态环境平衡和生物多样性。”该院相关负责人介绍。

  据介绍,今年6月,徽县检察院与县水务局会签《徽县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实施计划》,建立对口联系、会商研判、线索移送、调查取证、案情通报等机制,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水利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推动检察监督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在检察公益诉讼领域的贯通协同,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服务保障徽县水利工作高质量发展。

  


原文链接:http://www.jcy.gansu.gov.cn/info/1003/354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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