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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创新赛道】给科研“试错”开绿灯 内蒙古对科技创新13种情形容错免责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12月3日讯(草原云·正北方网记者 白莲)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自治区科技厅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工作实际,日前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工作容错免责清单(试行)》,旨在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尽职容错免责机制,鼓励科研和管理人员积极探索、勇于创新,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氛围。

  

  科技创新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探索的过程。《容错免责清单》充分考虑科技创新过程中会遇到的困难,遵循创新规律,坚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聚焦科研项目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关键环节,针对科研单位及管理人员、科研人员容错免责,提出了13条具体措施。

  

  《容错免责清单》明确提出,各科研单位及管理人员,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错误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予以容错免责;科研人员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履行勤勉尽责义务,非因主观故意导致科技研发项目实施不成功的,可予以免责,让长期在创新 “无人区” 摸索前行的科研人员,放下 “试错成本”包袱,大胆创新、勇于创新。

  

  科研项目的容错免责方面,明确立项经过必要程序,项目不成功或未达到预期目的,可予以免责。科技成果转化容错免责方面,明确因外部投资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导致相关科技成果发生较大的价值变化,导致出让单位利益受损的;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后,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因经营不善或创业失败,导致出让单位国有资产减损、无法收回收益或负债等情况容错免责,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提升我区科技成果转化整体效能。

  

  《容错免责清单》是自治区科技领域推动改革的重要举措,是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引领改革向纵深推进的关键一招,覆盖了内蒙古自治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有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创新活动主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科技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以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为科技创新中的先行先试探索和颠覆式创新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qnyw/202412/t20241204_67489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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