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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听证释法理 以检力护民生

发布时间:2024-12-11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内蒙古检察机关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公开听证的要求,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温度和公平正义,真正让办理一案起到警示一片的作用,达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公开听证让从业禁止落地落实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近日,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召开督促落实食品行业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公开听证会。

  

  今年9月,该院通过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食品安全犯罪终身从业禁止公益诉讼法律监督模型”,对2016年以来的食品安全类刑事案件进行排查,通过数据碰撞、查阅刑事案卷等方式,查明辖区内近几年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共13人,判决生效后,相关行政机关未对上述食品犯罪人员实施从业禁止,存在监管漏洞。

  

  

  

  

  

  

  检察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由于各部门沟通不畅、信息传递不及时,导致辖区食品行业从业禁止制度未得到有效落实,未真正形成监管闭环。发现问题症结后,该院邀请旗法院、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就如何打破跨部门沟通壁垒、畅通信息推送渠道进行探讨,听取各方意见。

  会后,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履职,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从业禁止相关规定,规范食品安全市场主体准入,切实维护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

  

  公正透明释放司法善意公开听证彰显检察担当

  @集宁检察

  

  近日,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就王某交通肇事案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担任听证员,人民监督员进行全程监督。

  

  

  

  

  

  

  听证会上,主持人首先阐释了公开听证的程序、意义和目的,承办检察官宣布会场纪律、告知涉案人员王某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向与会人员全面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法律适用,鉴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积极主动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听取相关介绍后,听证员单独进行了讨论合议,认为王某虽然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但考虑到王某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指引迷途少年重起航小案精办做好不起诉“后半篇文章”

  @阿左旗检察

  

  近日,阿拉善左旗检察院对2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且通过考验期的涉罪未成年人先后举行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教育训诫仪式和宣告送达,指引迷途少年重起航。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并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在案件中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考察期表现以及父母教育监管情况,综合阐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拟作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侦查人员、法律援助律师、听证员发表各自意见。经讨论,一致同意对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会后举行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满不起诉宣告教育训诫仪式。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阐述了作出不起诉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详细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不起诉和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政策和意义。同时,检察官、侦查人员及其法律援助律师均对2名未成年人进行教育训诫。被不起诉人表示,将倍加珍惜从宽处理的机会,真诚悔罪,承诺今后多多学习法律知识,遵纪守法,结交正能量的朋友,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被不起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表示将转变家庭教育方式,与孩子多沟通多教育,帮助孩子重新起航。最后,在律师的见证下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

  

  综合科尔沁左翼后旗检察院、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阿拉善左旗检察院信息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xwzx/jcdt/202411/t20241128_67419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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