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彰显全面从严治党决心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习近平总书记在安徽考察时强调,要毫不放松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对不合格党员的组织处置,是教育管理党员的必备手段,是疏通党员出口的有效途径,必须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
《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要靠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来体现。若不能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不仅会严重影响党员队伍的生机活力,更会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因此,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首先要落实到党员队伍的管理中去。
早在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纲领》,就对党员管理作出明确规定。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门制定了“纪律”一章。2014年8月,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第一次明确了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规定了组织处置的程序步骤。2019年5月,党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对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作出规定,规定了限期改正、除名处置的具体情形。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完善党员教育管理、作用发挥机制。这都为加强组织纯洁建设,保持党的队伍纯洁,实现正本清源的目标指明了方向。
《中国共产党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办法》对严肃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进行规范,是一部专门就不合格党员组织处置作出规定的党内法规。各级党组织要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原则统一不合格党员认定标准;秉承客观公正的态度,依靠制度的强制力和约束力,明确认定标准和清理“出口”,保证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规范有序地推进;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要求,对于情节较轻的不合格党员,确有继续留在党内的强烈愿望,又有整改决心和行动的,给予一定期限改正;坚持组织处置与纪律处置结合起来、协同发力,对入党动机不纯,理想信念缺失等害群之马,坚决按照党纪法规清除党员队伍,永葆党员队伍一池净水。
从严治党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及时处置不合格党员是正本清源之举。各级党组织要把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作为党员队伍建设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以高标准严要求激发党员队伍新活力,努力锻造出一支高质量的党员先锋队伍,才能切实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新的历史使命。(临泉县纪委监委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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