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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成:五方面路径落实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最高检《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提出,推进流程监控实质化。这是对案件流程监控工作的价值提升和理念深化,是在“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价值追求指导下,加强对程序性违法违规情形的监督力度、深度、广度,完善流程监控工作体制机制,防止流程监控虚化的现实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流程监控工作规定(试行)》规定,案件流程监控是指对人民检察院正在受理或办理的案件(包括对控告、举报、申诉、申请国家赔偿等材料的处理活动),依照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对办理程序是否合法、规范、及时、完备,进行实时、动态的监督、提示、防控。“案件流程监控”是工作内容;“实质化”是工作质效。

  一是坚持程序性与实体性相统一。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重在对办案程序的高质量监管,强调流程的标准化与执行度,减少案件办理和相关程序中违法违规程序问题;同时,流程监管也对发现的实体问题采取提醒、报告等必要手段进行处置,更大程度彰显程序监管的实体意义和工作价值。程序性为主、实体性为辅,二者统一于流程监管操作之中,统一于服务“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二是坚持及时性与全周期性相统一。在时间维度上,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凸显在同步监督、全程监督、全周期监督、常态化监督上。通过信息化和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理、办理的所有案件及其各个流程节点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存在问题,重点加强案卡填录、法律文书、办案期限、系统使用的常态化提醒检查。同时,将案件的办理流程全部纳入监控视野,灵活运用日常监控、专项监控、重点监控等加强监控检查,努力做到监管无盲时、无盲区。

  三是坚持信息化支持与案件化办理相统一。信息化是流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支持,也是流程监控工作提升质效的重要保证。当前,主要通过技术手段对检察业务应用系统进行数据扫描、检测,排查问题,并逐步提升监控智能化自动化水平。规范流程监控办理程序,对流程监控发现的重点线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向办案人员或办案部门核实情况等,经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赋予监督对象异议权,保证监控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

  四是坚持支持体系与处置体系相统一。流程监控实质化需要外部环境支持,只有建立完备的外部条件机制,才能保证流程监控工作务实运作。如考核机制、检视机制、奖励机制、信息化保障机制等。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探索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路径:

  一是提升对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的认识。检察机关案件流程监控,是对办案程序合法化、规范化的集中、动态、全程性监管,充分彰显司法程序的独特价值与对实体正义的服务保障作用。通过开展流程监控引导检察官依法规范办理案件,有助于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案件办理质效,满足人民群众对新时代法治的新需求新期待。中央政法委、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办案留痕和节点监控机制,编制涵盖主要办案程序的流程标准,推进办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流程化。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完善全院、全员、全过程的实时动态监督管理模式。由此可见,加强流程监控,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有助于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

  二是明确案件流程监控实质化职责分工。《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检察业务管理现代化的意见》提出,构建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宏观管理为统领、办案部门自我管理为基础、案件管理部门专门管理为枢纽、相关部门协同管理为保障的全方位、立体化检察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具体到案件流程管理中,要更加突出案件管理部门的职责作用。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在案件流程监控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完善流程监控方式方法,及时纠正办案程序违法违规问题,推进流程监控智能化建设,推动流程监控进一步向实质化转变。要进一步强化检察官和业务部门的自我管理责任,落实司法责任制要求,自觉全面、全程、规范使用案件办理系统办理案件,把办案实体、程序、效果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流程中,严格自我要求,加强自我管理、做好自我检测、实行自我答责,协助、配合案件管理部门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及时核实情况、反馈意见,纠正检察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切实推动流程监控向实质化转变。制定流程监控工作指引,统一监督规范与适用标准,明确区分口头提示与发送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等适用情形,创新完善书面流程监控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及内容设置。完善流程监控方式方法,根据工作实际综合运用日常监控、重点监控、专项监控等方式开展案件流程监控工作。探索开展融合式监督,推动案件流程监控与案件质量评查、数据质量管理的有机融合,如在案件流程监控中发现的办案实体性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流程监控中发现的案卡填录问题,也可以作为开展数据质量管理的监控点。

  四是提升案件流程监控智能化水平。探索推进数字化建设,提高案件流程监控自动化水平,形成对办案不规范问题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反馈。扩大流程监控的案件范围,逐步将流程监控扩展到涵盖“四大检察”所有检察业务、所有案件。实现流程监控智能化的关键,是需要嵌入流程监控规则。要将一些严重影响办案公正性、规范性的情形筛选出来,设置流程监控规则,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发监控程序。优化流程监控程序,实施“智能监控+电子处罚+自动推送”监控方式,将事前监督预警、事中监督提醒和事后监督纠正相结合。完善流程监控统计,对流程监控问题进行多维度统计分析,对常见问题、多发问题深度研判,为优化流程监控提供智力支持。

  五是实现流程监控效果的实质化运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针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或者问题较多的办案人员进行通报,会同办案部门召开讲评会,集中解释说明;加强与检务督察等部门工作衔接,针对案件流程监控中的重点突出问题,联合检务督察部门开展督察活动;将案件流程监控情况纳入检察人员司法档案,作为检察人员业绩评价等方面的重要依据,不断强化办案人员对系统操作规范性、监控反馈意见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院形成重视流程监控,规范案件办理程序,推进案件办理高质效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yaowen/202412/t20241220_1684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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