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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进死胡同的案子缘何柳暗花明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没有办理离婚,妻子又跟别人结了婚。张某和残疾的儿子多年艰难度日,起诉离婚却遭遇重重困难。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这段长达24年的非正常婚姻关系终于解除。

  1993年,张某与孙某甲登记结婚。起初,生活还算和谐,但日子久了,二人感情出现了裂痕。2000年,孙某甲抛下丈夫和儿子离开家,但并未办理离婚手续。几年后,张某听说孙某甲与杨某登记结婚了。突如其来的家庭变故让父子俩深受打击,儿子自杀未遂,落下精神残疾和重度肢体残疾。如今,年近六旬的张某没有固定收入,儿子也不具备劳动能力,生活的重担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今年5月,张某听说单亲且身体残疾的独生子女,可能符合政府救助条件,于是向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经审查发现,孙某甲与张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吵架已将结婚证撕掉,张某起诉离婚的女方姓名是孙某甲,但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资料显示女方的名字记载处既有孙某甲又有孙某乙,遂告知张某需要民政部门出具准确结婚登记证明。张某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后,民政部门也因同样的原因未出具相关证明。

  眼看事情走进了死胡同,张某愁得不知如何是好。恰好此时,洛宁县检察院依托与县民政等部门建立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协作联动机制》发现了该线索。该院检察官通过到档案馆、派出所、民政部门等地调查核实,发现1993年张某与孙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时,相关资料是由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的,二人只是按捺了指印;结婚登记申请书上记载的女方姓名既有孙某甲,也有孙某乙。调取孙某甲与杨某的结婚登记信息后,检察官发现,2004年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时,孙某甲的婚姻状况一栏标注的是“离异”,但档案中没有相关证明材料;调取孙某甲的户籍档案,发现孙某甲既无曾用名,也无别名。

  洛宁县检察院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之规定,民政部门在为张某与孙某甲、孙某甲与杨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均存在工作失误,已经侵害了当事人张某的合法权益,遂向民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对张某、孙某甲的结婚登记情况依法妥善处理,对类似问题进行排查纠正。民政部门对此高度重视,对张某、孙某甲的婚姻登记错误情况及时予以纠正,对从事婚姻登记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并表示将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随后,法院依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证明受理了张某的诉求,依法解除了张某、孙某甲长达24年的非正常婚姻关系。孙某甲为自己不懂法导致重婚、未尽抚养孩子义务等深感内疚,并最终取得了张某父子的谅解。目前,孙某甲有时会将儿子接到身边照顾。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1_16830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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