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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孤寡老人拿回了养老钱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老有所养”是晚年生活的重要保障。然而,对于一些孤寡老人而言,实现“老有所养”似乎成了一件难事。为此,我国民法典设立了“遗赠扶养协议”有关规定,将扶养人范围扩大至“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其目的就在于解决孤寡老人的养老之忧,使其生活得到保障。

  重庆市渝中区的独居孤寡老人周婆婆,就在生活难以自理后,选择了与朋友邓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然而,协议签订后,周婆婆的养老钱却在不知不觉中消失不见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周婆婆委托亲属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后,真相浮出了水面。

  2018年,已年过九旬的周婆婆身体每况愈下,因老伴去世多年,膝下也无子女,生活难以自理,朋友邓某时常前去探望,照顾她的起居。

  2019年6月,在亲属和社区居委会的共同见证下,周婆婆和邓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邓某承担对周婆婆的扶养义务,照顾其生活起居、就医养老等;周婆婆去世前,邓某不得转移、处分其财产,周婆婆去世后,赠予邓某部分财产。签订完遗赠扶养协议后,基于对邓某的信任,周婆婆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等交由邓某保管。

  然而4年后,周婆婆的亲属却偶然发现周婆婆名下财产已所剩无几,养老生活难以为继,便多次询问邓某。邓某称,周婆婆名下财产大都用于了周婆婆的日常开销,且周婆婆自愿赠与其财产。在周婆婆亲属的追问下,邓某仅归还了所剩的1万元。

  事实真如邓某所言吗?由于周婆婆年事已高,无法准确回忆和表达自己的财产状况及使用情况,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邓某占有、使用其财产。无奈之下,2023年6月,周婆婆委托亲属向渝中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希望通过司法途径追回养老钱。

  受理此案后,针对遗赠人因年龄及生理原因讲不明情况、扶养人单方陈述不可尽信的情形,渝中区检察院通过详细询问熟悉双方情况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一步核实案情。同时,经向社保机构、银行、双方当事人及家属等多方调查核实,查清了扶养人邓某存在违约侵占遗赠人周婆婆财产的事实。

  根据所查明的事实,渝中区检察院认为,周婆婆身为孤寡老人,因扶养人利用扶养之便侵占、转移其财产,造成其生活困难,其本人又缺乏维权能力,属于弱势群体,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条件。该院遂决定依法支持周婆婆起诉。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宣读了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将协助调查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面对确凿的证据,邓某当庭承认检察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属实。经过法院释法说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解除双方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邓某在庭审后返还周婆婆16万元。

  至此,周婆婆的“烦心事”终于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8_168421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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