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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叫停商拍,还可以疏堵结合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北京北海公园、天坛公园等景点陆续叫停商拍,引发网友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北海公园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之所以禁止商拍,是为了保证游客游览的体验,非商业拍摄可以正常进行(据12月17日《新京报》)。

  景区对商拍“出手”,并非第一次。2023年6月,故宫博物院发布游客参观须知,明确禁止商业性拍摄等非参观游览活动。不仅故宫,上海迪士尼乐园和北京环球影城也明确禁止任何形式的商业摄影摄像活动。今年9月,福建泉州开元寺发布公告,禁止未经登记进入寺院进行商业性拍摄。

  商拍为何会被景区“拒绝”?这还得从商拍引发的乱象说起。在一些热门景点,部分商拍从业者长时间霸占最佳拍摄点,用小板凳、泡沫广告牌等“占位”,严重影响了其他游客的旅游体验,干扰了景区正常游览秩序;还有部分商拍摄影师为了追求所谓的“完美效果”,不惜践踏花草植被、穿越禁入区域,甚至在文物保护单位随意使用闪光灯等,给景区的生态环境和文物保护带来巨大威胁。多景区叫停商拍,无疑是对这些问题的有力回应。

  商拍本质上是一种营利活动。与普通游客的正常拍照留念不同,不守规矩的商拍不仅惹人烦,还可能涉嫌侵权。作为利用公共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主体,景区在获取该公共资源经营管理权时需要事先取得国家的许可,甚至支付一定的费用,以营利为目的的商拍于法于理都应事前取得景区授权。也许有些商拍从业者会说自己是通过购买门票进入景区的,但是门票所代表的仅是游客与景区之间的游览合同,并不包含许可商业性拍摄的费用。商拍从业者在没有获得专门许可且没有支付一定费用的情况下,其营利涉嫌不当得利。从知识产权保护层面来看,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美术、建筑作品属于著作权保护对象。而商拍的对象很可能涉及景区内的建筑物、艺术品等,如果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授权或许可擅自进行复制与传播,很可能侵犯相关权利人的知识产权。

  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公民在使用公共空间时,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然而,在一些热门景点,商拍团队的一些不良行为,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不合理占用,更是对其他游客权利的侵犯。如此看来,无论是对于游客还是对于景区而言,叫停商拍都是景区维护正常游览秩序的正当手段。

  景区叫停商拍,对于快速遏制乱象,会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是,良好有效的治理,更需要疏堵结合。商拍走红的背后体现的是消费者的多样化、个性化拍照需求,如果对商拍进行“一刀切”式的叫停管理,很容易忽视了消费者的实际需求,这就需要景区对商拍进行更加精细化和人性化的管理。比如,景区可以开放游客相对稀少的特定时段,或者划定一些游客流量较小、文物保护要求相对较低的特定区域,用于商拍活动;还可以实施更为科学的预约管理制度,每天限定商拍团队的接待数量。总之,不同类型的景区应进行分类管理和差异化管控,根据景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引入或在多大程度上引入商拍活动,以此实现维护景区权益与满足消费者拍摄需求的双重目的,岂非双赢?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8_168420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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