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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子办结了,“幌子公司”仍在存续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收到检察建议后,我们立即开展‘幌子公司’(指相关案件所涉及的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系为进行违法犯罪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以实施违法犯罪为主要经营活动)专项清理整治活动,并举一反三,加强公司注册、登记管理监督工作,进一步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2024年12月11日,湖北省恩施市检察院收到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回复。

  近年来,有犯罪分子为了诱导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注册成立“幌子公司”,以公司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危害群众财产安全,扰乱市场经营秩序。2019年12月,敖某等人(另案处理)在重庆市注册成立某公司(下称“重庆某公司”),采用推介会、口口相传、发展经销商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20年6月,湖北恩施人李某了解到重庆某公司利润丰厚,便主动联系重庆某公司,按照重庆某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恩施市注册成立某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下称“恩施某公司”)。恩施某公司组织客户到重庆某公司参观考察,向社会公开宣传,积极协助重庆某公司在恩施市吸收公众资金,将吸收的资金汇入重庆某公司的银行账户后,再由重庆某公司向投资者给付回报。双方约定,恩施某公司通过上述行为,按比例从中收取提成返点费用。

  经查,2020年6月至11月期间,除李某本人投资外,其负责经营管理的恩施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9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892.2万元。

  恩施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提起公诉。2024年4月10日,恩施市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恩施市检察院在办理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时,进行类案梳理,发现部分“幌子公司”在案件办结后仍然存续,市场主体资格未被及时吊销,存在被其他不法分子再次利用实施犯罪的风险。“该案虽然办结了,但暴露出的‘幌子公司’监管问题不容忽视。如何有效治理,又怎么发现类案监督线索?”该院在案件讨论会中,找到了解决方案——应用“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上架发布的“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

  该院通过应用“幌子公司”监管治理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办案数据和行政机关公开数据,对该院近两年办理的涉企案件进行梳理、碰撞、研判,最终筛查出10余条企业应吊销未吊销营业执照的社会治理线索,并在查实后立即向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积极履职,建议其对辖区内“幌子公司”开展全面排查。

  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对线索进行核实,截至目前,已经吊销10余家公司营业执照。该局表示,后续会着重关注该类企业,严格把关企业注册登记等相关问题。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7_168387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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