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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大数据杀熟,“反向驯化”靠不住

发布时间:2024-12-20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年轻人开始反向驯化大数据杀熟”的话题引发热议。针对备受诟病的大数据杀熟,一些年轻人开始尝试通过评论“哭穷”等手段反向驯化算法,如频繁表达“太贵了,买不起”“我不打算买了”等,建立所谓的“人设”,从而影响算法推送(据12月16日“中央广电总台中国之声”微信公号)。

  这种哭穷式“反向驯化”真的有效吗?未必。据报道,多家旅游出行平台官方客服表示,机票价格实时变动且受多种因素影响,即便消费者有反复评论的行为,也无法证明最终降价是由用户所评论的内容决定。虽然效果不明,但不容否认的是,即便“反向驯化”的效果难以确定,人们对大数据杀熟的反感与抵制立场则是无可置疑的。

  所谓大数据杀熟,通常是指在一些餐饮、出行平台上,老用户反而享受不到优惠,甚至价格更高。大数据杀熟,这种现象在网络平台交易中是真实存在并广受诟病的,如有消费者反映,作为某平台的十年铂金会员,她上周订的机票价格为2510元,而在另一平台上,作为新用户,相同航班的票价仅为2000元。从正常情理来说,老顾客消费本应享有一定优惠,但在所谓“差异化营销”的语境下,这个道理就被颠倒了过来,的确让人意难平。

  进一步说,“差异化营销”的大数据算法本身是否合理合法,恐怕也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这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明确规定。所谓交易公平,一是说商品、服务的定价要公平合理,二是说消费者之间有权享受基本公平的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对其商品、服务明码标价,这也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设置的“硬杠杠”。的确,价格法也为经营者留下了自主定价和价格调整的空间,但在相同的时间等条件下,明码标价、让消费者享受公平透明的交易条件,仍然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在“差异化营销”“大数据推送”这样的新名词面前,上述法律规定依然有效,这同样是不容置疑的。

  “差异化营销”在产品、服务的促销中功效到底如何,很难一概而论;消费者之间是否应享受完全一致的交易条件,似乎也很难绝对化地“一刀切”。但无论如何,“差异化营销”都不能成为大数据杀熟的挡箭牌,否则,法律的上述红线就有被突破乃至形同虚设的风险。

  很显然,根治大数据杀熟,上述哭穷式“反向驯化”效果难以保障,即便它真的有效,大数据不再“杀熟”而开始“认生”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经营者的明码标价义务反而就更难落到实处了,甚至,平台交易的公平性、合理性根基也会被进一步动摇。治本之策,可能还需要网络、市场、价格等监管部门对“差异化营销”“大数据杀熟”这类新现象给予更大程度的关注,通过扎实的市场调研、执法调查和更大的查处力度,为“差异化营销”划清使用界限,从根本上堵住大数据杀熟的出路,致力于营造一种更为公平、合理、合法、清朗的网上交易环境。

  如何让“大数据”“算法”这些新工具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是走向反面,可能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17_16838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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